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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人廣告頻惹爭議〈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名人為產品代言,頻頻惹出廣告不實的爭議,甚至還有藝人因此吃上官司。公平會將著手研擬對代言人「薦證式」廣告的管理規範,這不但讓廣告主有法可循,也能保護消費者。將來如果代言廣告涉及不實,除了有違反藥事法、消保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規外,消費者還可以對廠商提起民、刑事訴訟,代言的名人也必須負起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消費者可向代言人求償,賠償金額是代言報酬的一到三倍。 法律教室: 爲了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及確立企業經營者的責任,因此制定[$401622$]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中即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上述條文即明確表示雙方之責任及安全問題。 本案新聞中之廠商利用藝人的高知名度吸引消費者的注意,甚至營造藝人使用產品前後的差異,創造話題和銷售量,但卻頻頻出現廣告代言商品呈現禁藥反應或與廣告事實不符之現象,依據[$401637$]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今因實際狀況與事實不符,於消費者方面則可一上該法條主張自身之權利。 至若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方面,依據[$401638$]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最近唐立淇、高凌風等藝人先後因為代言的瘦身產品和飲料,惹出廣告不實的爭議,小亮哥更因為替宣稱有增高效果的藥品代言,不但被檢方緩起訴一年,代言費用還得捐出來。藝人形象受損是一回事,消費者破財又傷身,傷害更大,公平會應著手研擬對代言人「薦證式」廣告的行為規範,方可讓廠商和代言人有準則可依循,才是可行之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