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詐騙手法一山還有一山高﹗〈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大學企管系畢業的男子先前墮進詐騙集團美人計,被騙走四十多萬元,詐騙集團以辣妹為餌誘騙,若要出遊或性交易,必須先匯款,陳OO匯款後卻一無所得,陸續被騙四十多萬元,最後還離職失業。於是自組一個五人詐騙集團進行報復,他把已開設網路銀行帳房的人頭帳戶賣給對方,一見贓款入帳即從網路攔截,一年來得手百餘次金額達千萬元。警方說,該集團手法令被耍的詐騙集團無從追究。
法律教室:
詐騙集團橫行,許多民眾遭到詐騙,一生的積蓄血本無歸,沒想到這次詐騙集團踢到了鐵板,讓他們自己也嘗一嘗被騙錢的滋味好不好受吧﹗不過這位不甘被騙而報仇的男子也不能免除他的刑責,可能因此吃上詐欺、竊盜官司,還可能觸犯了洗錢防制法的規定。
陳姓主嫌把人頭帳戶賣給詐騙集團,再從網路上的帳戶攔截匯款,依據[$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謂以詐術就是明知虛偽的事實而向他人表明為真實,使他人信以為真,並因此遭受到損害;陳姓主嫌明知人頭帳戶的帳款會先被攔截,並不會真正進入到帳戶中,還把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自己從中獲得不法利益,已經構成詐欺罪,而且陳姓主嫌以此手法反覆實行、騙取多筆金錢為自己的收入,可謂構成[$300370$]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陳姓主嫌趁他人不知的情形下劫取他人的錢,可能觸犯了[$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陳姓嫌犯所為的一行為觸犯了兩條法律,依[$300055$]刑法第五十五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又依民國92 年通過的〈洗錢防制法〉[$914989$]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同法[$914994$]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第五款〈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並依[$915007$]第九條的規定:「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為〈洗錢防制法〉屬於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所以陳姓主嫌不僅要將所竊得的前全部拿去交罰金,還可能要吃好幾年的牢飯,這樣的復仇方式真是損人不利己,真不值得!
發佈日期:20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