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回列表
嘉義二專生斷指案,女學生與前夫收押〈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嘉義市一名鄭姓男子疑似與離婚婦女交往,前晚被四名男子挾持殺成重傷,剁掉四根手指頭,並在傷口撒鹽巴,嘉義地檢署今天將被害人的陳姓女友及其許姓前夫聲請羈押獲准。   根據警方調查,目前還在醫院治療、恐有殘廢之虞的鄭姓男子,因在嘉義市一家技術學院假日進修班唸書,而與班上一名陳姓女同學交往;大他五歲的陳姓女同學,這個月十三日才與許姓丈夫離婚,結束十三年的婚姻生活。這起兇案的主因,可能是陳女與被害人交往之後,引起陳女的前夫不滿,進而萌生殺機,因此以脅迫的方式,要求陳女打電話將被害人約出來,並由四名男子持槍強押被害人上車,載到偏僻處砍殺剁手指頭。 法律教室:   男女交友又聞慘劇!現在的人談愛情,不能只談眼前,可能還要連對方過去的情史、身家資料都要一併調查,不然可能像本案中的被害人,自己怎麼會被害的原因都不知道,從天外飛來橫禍。   本案中的被害人遭到斷四指的酷刑,在刑法上屬於重傷害罪,依[$300010$]刑法第十條的規定:「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重傷的定義,本件中被害人被斷四指,僅尋回二指,且接回亦難恢復功能,因此手掌的功能可謂喪失,符合刑法中「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屬於重傷害的罪,依[$300298$]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雖然陳女及其許姓前夫在應警訊時,一再矢口否認涉案,但警方仍以涉嫌重大,強制將兩人逮捕,並依殺人未遂和重傷害等罪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由於全案目前還有四名共犯在逃,為了避免串供,因此檢察官今天上午在偵訊後,向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依[$300509$]刑訴第一百零一條羁押的要件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