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才知屋斜,賣價減150萬〈解說:張貴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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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洪姓婦女購買一戶中古屋,裝潢時才赫然發現不僅門會自動關上,圓形物體還會自行滾動,還以為有靈異傳奇,經查,原來整棟房屋竟是「斜屋」!這棟房屋後落的地基明顯下陷,前後地面傾斜相差達七、八寸,造成她居住不便利,也使她心生恐懼,修繕費用更將增加,若發生地震危險性也增加,因此,她訴請減少房價一百五十萬元。
法律教室:
依我國[$369$]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本事件中的洪姓婦人買到一戶地基明顯下陷,前後地面傾斜相差達七、八寸的房子,這已經明顯減少其房屋的價值,並且影響到房屋的通常使用。
洪姓婦人可依[$374$]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高院審判時委請不動產鑑定公司鑑定,確認該房屋確屬有瑕疵的房屋,並依減損價值的五項因素:不便利性、心理恐懼、不利出售、修繕費用可能增加、加速折舊等,計算出減損價值共二百零四萬餘元,法官認為,洪婦只請求減少一百五十萬元房價,應認有理由,因此乃判林姓原屋主應給付一百五十萬元給洪婦,並自九十年三月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五%計算遲延利息。
雖然林姓原屋主抗辯,房屋不是她興建的,她不必負瑕疵擔保責任,也不必減少房價。但從法律上觀之,林姓原屋主是房屋的出賣人,就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責任很清楚。不論她是否明知房屋有傾斜,是否故意隱瞞未告知洪婦,她都應負責。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