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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跟得緊,兒請法官改定監護權〈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宜蘭縣一名林姓學生,媽媽數年前與丈夫協議離婚,可能是移情作用,將所有感情都投注在他身上,兒子讀高中時,她曾經跟著兒子參加聯誼,連兒子要到住家附近超商買碗泡麵,她也要跟,害他遭到同儕訕笑,同學取笑林姓學生是長不大的孩子,甚至笑他還沒斷奶,林姓學生因此深陷痛苦,人際關係惡化,一度成為學校輔導的個案。   去年夏天,林姓學生考大學,媽媽規定他只能讀住家附近的國立宜蘭大學,他堅持要讀台北縣的科技大學。林姓婦人為了不讓兒子註冊,曾前往學校堵人。林姓學生原本從父姓,父母離婚後,母親就將他改從母姓,由於林姓婦人常覺得有人要害他們母子,經常一地住沒多久又搬家。她自己也改名兩次,這些事都讓兒子感到困擾。   林姓學生於是自寫狀紙向法官求救,要求法官把自己的監護權改定給爸爸,否則他將無法入學,法官基於他思想已成熟,同意將監護權改判給他的父親。 法律教室:   依[$1135$]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親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親權行使之人。只要找出監護權(親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其中一方,但撫養子女卻是另外一方,監護權人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或者因情勢變更,監護權人有不適任的情況,就算當初協議子女的監護權歸某方,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就可以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