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產遭挪用 管理員背信收押〈解說:張貴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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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縣有一座香火鼎盛的廟宇,爆發廟產遭人挪用,甚至還放任常駐廟內的房客經營六合彩,檢方昨天把掌理財務的林金與陳阿雄帶回偵訊,今天依背信罪嫌,向法院聲押獲准。
檢方搜索發現,掌管財務的陳阿雄和林金涉嫌挪用廟產六百多萬元,其中有多筆是用來支付議員的助理費用。檢方今天以背信罪嫌重大、以及有串證和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押獲准,檢調同時也將深入釐清:是否有民代和黑道介入。
法律教室:
上述案例,林金與陳阿雄挪用公款支付議員的助理費用之行為,於客觀構成要件部分,林金與陳阿雄為廟宇之財務管理員,係屬為廟宇處理財務事宜,而將公款娜為私用,則屬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廟宇之財產並因此而受有損害,故背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另,主觀構成要件部分,林金與陳阿雄應有認知到自己行為可能構成刑法[$300372$]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是為背信罪之規定。並有刑事訴訟法[$300509$]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符合羈押之要件。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