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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彩券中9億 夫妻私吞被訴〈解說:白宗弘律師〉
新  聞:   張姓夫婦原本經營彩劵行,涂男因經常到店裡光顧認識兩人。之後彩劵行結束營業,涂男被派駐大陸,但仍以簡訊或電話委託張男購買,每次都是涂男挑號碼,之前曾中獎多次,但金額不高,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去年涂男竟中頭獎,三人得當晚在電話中討論領獎等事,結果隔幾天張姓夫婦前往銀行,領取獎金卻匯入妻子的戶頭。張男坦承收到簡訊代購彩券,卻矢口否認拿兩千元,是他自己付錢買券。涂則擔心錢被領走,七月二日起錄下雙方通聯內容,並提供翻拍簡訊內容給檢調。 法律教室:
[$300372$]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張姓夫婦受涂男之委託購買彩劵,張姓夫婦將中獎彩劵提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中獎金額存入自己的帳戶中,此行為造成本人(涂男)財產上受有損害。故張姓夫婦的恐構成[$300372$]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背信罪之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背信之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或損壞本人利益之不法意圖。而所謂背信故意,除需對於事務處理權限之濫用或信託義務之違背有所認識外,須對於背信行為將造成本人之財產損失或財產危險有所認識,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且其故意不以直接故意為限,即使出於間接故意,亦可構成背信罪。另背信罪係即成犯,因此行為人縱於事後將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設法予以歸還或歸墊,亦無從解免於罪名之成立。所謂其他利益,固指財產利益而言,惟財產權益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之利益喪失(消極損害)等,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