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曾為商場女強人的陳姓女子以丈夫程某有「性生活暴力」、外遇及常辱罵年幼女兒為由,訴請離婚。二名女兒則證稱父親罵她們是廢物,還說「上學沒有用」,父母幾乎每天吵架。雖然程某否認有性生活暴力,高等法院認為,陳婦對程辱罵小孩的教養方式、有外遇等方面無法認同,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昨判准二人離婚。
法律教室:
[$1132$]民法第1052條法條中,第一項第三款所述不堪同居之虐待為指:配偶在婚姻關係持續中,給與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例如:肢體上的暴力、半夜將配偶叫醒訓話、言語上的冷潮熱諷…等等,導致配偶精神上無法承受的壓力,可能罹患憂鬱症等狀況。
第二項所指重大事由是難以維持婚姻,這是比較抽象的,並無一定之情況,這部份為法官自由心證。例如:個性不合、分居已久,只要有明確的事證,均可提出請求判決離婚。
本案例中,並無上述所列之規定,但兩人對於小孩子的教育觀念相差甚大,灌輸錯誤人生觀「有錢就是老大」,甚至辱罵小孩是「廢物」,兩人在吵架期間,丈夫天天要求做愛,有時甚至不顧太太意願「霸王硬上弓」,先生在外也有外遇情形。故成立[$1132$]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判斷兩人難以維持婚姻。
[$1132$]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