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回列表
醉男酒駕撞車還毆警 遭法辦〈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台中市發生1起酒駕意外事故,一名蔡姓男子酒後開車撞到路邊車輛,不僅拿球棒揮舞嗆聲,拒絕警方盤查,雙方發生拉扯,蔡男還揮拳打掉員警眼鏡,全案依妨害公務等罪嫌法辦。   警方表示,這起酒駕事故發生在今天凌晨1時左右,31歲蔡姓男子開車經過台中市北區青島路、梅川東路口,撞到路邊車輛。蔡男下車後竟拿出球棒揮舞,在酒精作祟下,他行為囂張,還對路人嗆聲。警方獲報趕到現場處理,蔡姓男子丟掉球棒,卻拒絕上銬不願坐上警車,不僅飆國罵還和警方發生拉扯,過程中蔡男揮拳將員警眼鏡打飛。   經酒測,蔡姓男子酒測值達0.95毫克,他坦承情緒稍微激動,但他否認飆國罵,也沒揮拳導致員警眼鏡脫落。偵訊後,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毀損等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300190$]刑法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關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條款,是屬於抽象危險的規定。是對於法益做前置性的保護,不必等到違規行為惹起具體危險狀態,才用刑法手段介入。 換言之,對於還沒造成實際侵害的交通違規行為,運用抽象構成要件,在立法上規定為犯罪,就是為了保護超越個人的生活利益,因為整體社會利益可能遭到違規者的傷害;並能避免訴訟程序上舉證的重大困難。簡單來說,只需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其是否果真肇事,均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成立。 又蔡姓男子酒後開車撞到路邊車輛,依[$300385$]刑法第354條之規定,已經構成毀損罪,而刑法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 而[$300137$]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縱令對之有所妨阻,要無妨害公務之可言。本案件中,蔡姓男子拒絕警方盤查,雙方發生拉扯,蔡男還揮拳打掉員警眼鏡,故已經觸犯妨害公務。
[$300137$]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190$]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00385$]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