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2012年2月7日 下午12:58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
台北地檢署偵辦女藝人的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毆傷計程車司機案,昨晚傳喚女藝人及同行其他女星及被告,但該被告未到案也未請假。檢方表示,不排除拘提該被告。
檢方昨晚以證人身分約談三位女藝人,試圖還原被告毆打運將前,3女1男在車上的情況,經承辦檢察官張友寧數小時訊問,其中一名女藝人被改列被告,訊後依毀損、重傷害等罪,諭令她新台幣3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另外兩名藝人訊後請回。
檢方昨天傍晚傳喚現場目擊的楊姓計程車駕駛後,兵分二路,一路由主任檢察官蔡興華到醫院探視被害林姓運將,因他仍在加護病房,先為林妻製作筆錄;林妻對友寄及踹車門的其中一名女藝人提告。
另一路,則由承辦檢察官張友寧發出傳票,傳喚三名女藝人到案,同時請警方以電話聯絡友寄到案,但友寄一直未現身也未請假,檢方依法傳喚不到,不排除拘提他。
該名女藝人2日深夜偕友寄隆輝等人搭計程車時,與林姓運將爆衝突,友寄隆輝涉嫌將運將毆傷,被後方的計程車駕駛目擊,用行車紀錄器拍下影像,旋即報案。
警方循線找上友寄後,他配合到案接受警訊,依傷害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後諭令新台幣5萬元交保,隔天審酌被害人仍在加護病房救治,恐涉及重傷害罪責,為保全後續偵查程序,再對他限制出境。
法律教室:
外國人在台灣犯罪,能否追究其刑責?
此涉及刑法地的效力,我國現行法關於『地的效力』規定,係以屬地主義為主,再輔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世界主義。
屬地主義係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發生之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犯何種罪,侵害何種法益,均以我國刑法處斷。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但係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刑法[$300003$]第3條)。
屬人主義謂本國人觸犯本國刑法,無論行為地係在本國領域內或領域外,均依本國刑法論處者。刑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公務員於領域外犯同條各款規定的特定罪,應依本國刑法論處;刑法[$300007$]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犯除[$300005$]第5條、第6條以外的罪,但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以本國刑法處理(但犯罪地法律不處罰的,則不適用)。
又所謂保護主義係凡是侵害本國國家法益或本國人民法益之犯罪,不論行為人是否為本國人,犯罪地是否在本國領域內,均依本國刑法處理。關於保護本國國家法益,規定於刑法[$300005$]第5條第1款至[$300005$]第5條;保護本國人民法益,刑法第8條亦有規定;為維持世界秩序,則規定於[$300005$]第5條、第6款至第8款。
本案情形係該名日籍男子因與本國計程車司機發生爭執,竟毆打本國國民,在我國領育內犯傷害罪,符合刑法[$300003$]第3條的屬地主義,可依本國刑法論處該名男子的罪行。
刑法
[$300003$]第3條(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300005$]第5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
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300007$]第7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