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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不及無過失」 撞死自摔騎士 開車男不起訴〈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一旦發生車禍,就算是對方理虧,涉及酒駕、逆向、闖紅燈或突然闖入快車道…,但另一方也會被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罪名,難以全身而退,如今被喻為「帝王條款」的交通法規,檢察官已有新的思維!

大彎道 反應時間僅2秒
  苗栗縣最近有案例,吳姓男子夜間開車行經省道台一線後龍鎮路段一處大彎道,撞到酒後騎機車而摔倒在地的劉姓男子,劉男因而傷重死亡;劉男的家屬告吳某涉嫌過失致死,但苗栗地檢署偵結,認定吳某並未超速,且反應時間不到2秒,作出不起訴處分。
  劉姓男子在99年9月8日晚上8點被撞,因頭、胸、腹遭重創,送醫後不治;涉嫌肇事的吳某供稱,車禍路段是大彎道,路燈也不亮,很難事先發現有人倒臥在前方車道上。
  檢方調查,當地時速限制60公里,吳男當時車速約50公里,現場勘查確是大彎道,路燈也不亮,吳某臨時發現前方的路面有深色物體時,能夠反應的時間已不到2秒。
  檢方表示,被撞死的劉姓男子,經抽血換算呼氣酒測值高達1.63,車禍事故發生前,他騎機車原本要北上,疑因不勝酒力而誤闖南下車道,發現後想迴轉時卻撞上安全島,自己摔倒在南下車道上,才被正常行駛的吳某開車撞上。
  劉男的家屬控告吳某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涉嫌過失致死,但檢方認定吳某反應不及,並無過失,委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交通大學鑑定肇事責任,兩個單位也都無法確定吳某有過失責任,故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這規定常被無限上綱,素有「帝王條款」之稱。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而在什麼情況下,開車上高速公路撞傷或撞死人不用負刑責?例如:有人突然從路肩衝出,或前方車突然有人跳車,駕駛人反應不及情況下肇事,可以不用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刑責。

不過,即使有路權優勢,但白天視線良好,或者依據個案判斷現場狀況,認為如駕駛看路上有人,並有足夠時間和距離可閃避仍肇事,可能要負部分責任。 多年前,中山高新營到麻豆段曾兩度發生精神異常、老人癡呆男子,半夜走上高速公路被撞死,肇事駕駛都不必負責任,因夜間視線不佳,駕駛反應不及。

所謂信賴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上,係指參與交通行為之一方,遵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

本案例情形,吳某遵守交通規則行駛,並無違規,應可期待其他人亦遵守交通秩序,無法預知劉男會倒臥於車道上,又出事路口係大彎道,又無明亮照明,吳某僅有2秒反應時間,根本反應不及,因而撞上,吳某能夠的反應時間太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檢察官因此認定吳某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顧處分不起訴。

死亡車禍涉及肇事責任歸屬及賠償問題,檢察官過去常以「未注意車前狀況」究責,即使是對方違規在先,也難逃被起訴命運,而須分攤部分比例責任,這被稱為「帝王條款」;現在的檢察官思維已不同,勇於對無過失者不起訴處分的案例愈來愈多,值得民眾注意。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