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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霸王硬上弓」小女友 大嘴巴說溜嘴挨告〈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NOWnews   一名男子性侵自己的未成年女友2次,少女母親得知念在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警告他「保守秘密就不追究」。但男子似乎把女友的母親當成「耳邊風」,不但無視警告,甚至還「大嘴巴」的告訴友人,整個消息傳開來讓友人都知曉關切,少女母親憤而提告。板橋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將男子起訴,求刑16年8月。   這起男子性侵未成年女友、結果卻「大嘴巴」告訴友人,遭到女友母親提告的案件,發生在新北市新莊區。一名19歲的趙姓男子,因透過網路聊天軟體「RC語音聊天室」,結識一名年僅13歲、即將升上國二的少女。兩人在認識期間,少女因有要事需要幫忙,透過朋友尋找趙男,兩人因而熟識並於7月正式交往。   趙男平日無業,上月11日趁父母不在家時,將少女帶到房間內大聊A片情節,接著提議一起「做看看」,但遭到少女拒絕。趙男不顧對方反對和抵抗,先支開朋友後強脫少女衣褲性侵得逞。隔天趙男又約少女和多名友人到家裡玩牌,少女再度赴約,結果又被趙男故技重施性侵得逞。   少女事後向母親哭訴,母親找趙男理論,原本打算提告,考量兩人交往而作罷,但在離去前警告他「不得說出去」。不料當晚少女返家後,不少好友在臉書詢問關心她的狀況,母女倆認為是趙男大嘴巴說出去,憤而向他提告。趙男事後出去診斷證明患有憂鬱症和衝動控制障礙,但檢察官認為他利用少女對性行為的懵懂無知、不顧抵抗還性侵2次,被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法律教室: [$300010$]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依[$300236$]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同法[$300237$]第222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新聞中的被害人是年紀在十四歲以下,所以,該名男子所犯之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性侵害案件,首要就是審酌有無違反對方的意願,以及當事人年齡。基於保護未成年的青少年身心,不論是否出於自願,目前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特別訂有以年齡區分成立犯罪處罰的規定。本案新聞中之趙男之行為,正是明顯犯刑法[$300237$]第222條第2項規定之案例。 完整的愛是生理與心靈的結合,用身體驗證的愛不是真愛。 甜蜜約會時,在美好的時間、地點、氣氛、情境下,相戀的兩人很容易就會產生性衝動,這時候如果一方控制不住自己,很容易對另一方發生性侵害,甚或是性威脅,稱之為「約會強暴」。而通常這時候發生的性行為並非願意且沒有採取保護措施,可能造成懷孕、性傳染病、強暴後的傷害等。所以,約會時,應該避免引起性衝動的情境,不要到陰暗的角落,若對方發生採取不當的接觸時,必須清楚、堅決的表明自己的態度,切記,熟識的人也是有傷害自己的可能。事實上,有的性侵害事件並非臨時起意,而是加害人長時間、有計畫的「預謀事件」。無論任何時間、地點,例如家裡、電梯間、住宅、公園或校園都有可能發生性侵害,女性無時無刻皆需要特別注意、提高警覺。此外,男性也該特別注意,當自己有所慾望時,不要找任何藉口,唯有理性控制自己,才能讓自己免於牢獄之災。 預防重於治療!等事實發生後就難以挽回。若發生任何情況,請馬上報警求助,才是保護自己的正確行為。 * 報案請打:110 *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