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2013年08月15日
時下頗夯的網路對戰遊戲,玩家都以角色名登入,一名玩家激情入戲時,脫口大罵:「信不信我放炸彈把你家炸了!」「你會死得很慘!」另一玩家心生畏懼提告,檢方認為觸犯恐嚇罪起訴;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恐嚇的是網路虛擬角色,不是現實世界活生生的人,與刑法恐嚇罪構成要件不合,因此判無罪。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佳秀指出,本案要探究行為人當時寫下這些文字時,到底是針對網路虛擬角色,或事後還想找對方報復,檢方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起訴書指出,蕭姓男子去年7月在住處,以角色名「α回憶如雪仁α」登入「真王Forgame.com.tw」網頁「亂世梟雄」遊戲,對角色名「熙熙」的任姓男子恫稱:「死狗,信不信我放炸彈把你家炸了!」「玩個遊戲…全家的命你值得嗎?你會死得很慘!」等語,任男提告。
蕭男聲稱沒有恐嚇任男的意思,表示根本不認識任男,也不知道他住哪裡,說那些話只是情緒的宣洩。蕭男說,網路遊戲世界打打殺殺,一定是你罵我、我罵你,任男也有罵他和說類似恐嚇的話。
法官開庭時問任男:「蕭男知道你的真實姓名跟住居所嗎?」任男答:「我想他應該不知道。」
法官認為,蕭男在現實世界確實不知、也不可能知悉任男姓名等個人資料,所以客觀上不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而心生畏怖。
法律教室:
所謂恐嚇危安罪,係指[$300326$]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故恐嚇危安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被害人。而行為人「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始能符合「恐嚇行為」,且需係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為之;主觀構成要件即行為人須具備「恐嚇他人之故意」始得成立。
本案中,蕭姓男子於遊戲中以加害任男生命、身體之事之言辭恐嚇任男,但
實際上蕭男並不知悉任男之真實身份或相關人別資料,且任男亦未必心生畏怖,復主觀上亦難認蕭姓男子有加害任姓男子之客觀上故意之意思,故應不足成立本罪。
[$300326$]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聯晟法網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