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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心經216遍 性侵熟女2次免囚〈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2月17日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4.1.28   去年3月,40歲吳姓男子出席朋友的離職聚會,與輕熟女小晴在北市松山區KTV初次見面,吳男見小晴喝得爛醉,帶她回住家逞慾。小晴指控,當時喝醉酒無力反抗,但感覺躺在床上時,遭對方性侵2次,若對方抄寫心經108遍,願意原諒、撤告;吳男承認犯行,當庭致歉,並答應抄心經。   去年10月,吳男交出以A4尺寸紙抄寫的108篇心經,但小晴檢查發現,吳男的字跡潦草,質疑沒誠意,向法官要求「多寫幾遍」。2個月後,吳男繳交字跡工整的手抄心經,共抄寫216遍,字數逼近6萬字,終獲小晴原諒。2人達成和解後,士林地院考量吳男是家中經濟支柱,也有誠意的將「潦草版心經」全數重抄1遍,昨依乘機性交罪判刑1年10月、緩刑5年,須服勞務100小時。 法律教室: 本報導涉及的是[$300236$]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及[$300237$]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與[$300241$]刑法第225條第一項趁機性交之問題,以下茲就其區別說明: 依據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解釋意旨,強制性交罪([$300236$]刑法第221條)及強制猥褻罪([$300239$]刑法第224條)與乘機性交罪及趁機猥褻罪([$300241$]刑法第225條)之區別在於,犯人有無施用強制力以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何。按該解釋意旨,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犯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係犯人趁被害人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施行姦淫或猥褻而言者,皆以[$300241$]刑法第225條論處。 本報中,吳男見小晴喝得爛醉始起歹念,而小晴喝醉導致精神、心智喪失或其他相類情形並非犯人即吳男之作為導致,吳男僅係趁小晴無法自我保護之狀態下趁機向小晴施以性交作為,故應係成立[$300241$]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241$]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