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憨女口袋多120元 告阿伯性侵無罪〈解說:高宏文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9月9日 新  聞: 來源:自由時報 2014年08月13日   彰化縣一名11歲患有輕度智能障礙的少女一口咬定鄰居老伯伯性侵她,但社工及員警前來了解狀況時,細節講不清楚,時間也兜不攏,回話還不時看著媽媽,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性侵指證不夠明確,判決老翁無罪。   該案經檢察官調查後,老翁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但昨天一審判決大逆轉,老翁被判無罪。   當初起訴時,老翁被指控於101年9月13日中午,少女下課經過他家時,老翁假意上前攀談,給少女120元後,強行將她帶到2樓房間性侵得逞。   少女回到家,家人發現身上多了120元,加上少女於事發數日後稱尿尿的地方會痛,家人據此強烈懷疑女兒已被性侵,因此到到警局報案,並到醫院驗傷。   判決書指出,少女的驗傷報告,並未顯示陰部和肛門有外傷,處女膜也無裂傷,為何下體會疼痛?有可疑之處。   判決書還說,少女向社工及員警一口咬定自己被「性侵害」,但後來又說自己不知道什麼叫「性侵害」,對於細節均無法清楚交代,其被社工問得無法回答時,眼神不時飄向一旁的媽媽,有時媽媽還急忙地插話「妳不是這樣跟媽媽講的啊!」   院方將證詞送交台灣大學心理系趙儀珊教授作系統化分析,以評估說詞的可信度,最後作成「少女證言可信度不高」之結論,法官因此判決老翁無罪。 法律教室: 刑事訴訟法[$300572$]第154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最高法院30年上816號判例:「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中,被害人為無能力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當事人。又客觀之證據,如:驗傷報告、言詞系統化分析及當事人對於事發經過之陳述,均無法推斷有當事人所主張之犯罪行為發生亦即犯罪嫌疑不足者,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300672$]第252條第10款,對老翁作成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300572$]第一百五十四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300672$]第二百五十二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O、犯罪嫌疑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