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回列表
高壓氧治療猝死判賠408萬〈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2014年10月21日 新  聞: 來源:中時電子報 2014年09月11日   L男12年前車禍受傷,送往醫院急救,因他及家人都是某教會信徒,拒絕醫院替他輸血救治,醫院改以高壓氧治療卻猝死,家屬提告求償。一審判醫院免賠,高院審理後認定,醫院設備不足確有疏失,昨判醫院須賠償408萬多元。   對判決結果,醫院表示尊重,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後續如何處理。至於有無醫療疏失?醫院強調,治療期間,醫療團隊均依其病情需要給予必要及適當的處置,認為並無疏失。   判決指出,L男發生車禍骨折受傷出血,被送往醫院治療,雙親不同意以輸血方式接受治療,醫院經由醫師評估後,建議改採高壓氧治療,獲L男及其父母同意;醫師及護士為L男實施高壓氧輸氧插管,卻發生全身氣腫現象猝死,雙親憤而提告。   刑事部分,醫師U及護士C被高院各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目前高院更審中。   民事部分,桃園地院認定林的死亡與醫院處置沒有因果關係,判醫院勝訴免賠,家屬不服上訴。高院佐以醫事鑑定報告,認定醫院高壓氧設備未發揮應有功能,導致L男死亡,改判醫院須賠償,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高等法院認定本案醫師U及護士C均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理由在於醫院高壓氧設備未發揮應有功能之情形,U及C本應加以注意竟疏未注意之行為,係造成L死亡結果之原因。至於民事部分,除U及C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醫院亦需負債務不履行及連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190$]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