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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不給賒帳 嫌:台北人歹逗陣耶!〈解說:許盟志律師〉
聯晟法網 104年8月25日 新  聞:來源:自由時報 104年2月25日   新北市男子C,昨下午在中和夜市某超商買菸和餅乾,C竟和店員說「記帳」,隨離開超商,店員傻眼2秒,趕緊追出門要錢,但C不從,還與店員推擠,後警方趕抵,C也與警發生拉扯,最後C被扭送警所。   C有毒品犯罪紀錄,他總共拿了1包餅乾、1包菸,總價90元,他說「我哪知道不能賒,我南部老家都可以賒,台北人很歹逗陣耶!」訊後,警方依強盜罪嫌將C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C男在便利商店以所有的意思選取了餅乾、香煙等商品,卻未支付價金而僅以口頭表示要「記帳」,惟「記帳」屬於早期農業社會中,因家中無現金而與店家間約定消費後每隔一定週期,債務人會來結清當月的消費,日常生活用品使用需求不致因手頭無現金而匱乏,但前提因為債權債務間有約定或有一定之默契始得生契約上之效力,否則交易本該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豈有一方約定要記帳,他方即受其要約所拘束的道理。 另C男以其身份、教育程度及生活經驗,應清楚在未經商家同意的情況下要賖帳,根本是不行的,卻硬是在便利商店店家員工追出門來索討價金時,又出手攻擊該人員,依刑法[$300355$]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C男的行為是為了防護所攜出意圖據為己有之贓物,並排除店員追討及主張現行犯將其逮捕的行為,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故C男之行為應論以刑法[$300355$]第329條準強盗罪。
中華民國刑法[$300351$]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300355$]第三百二十九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