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回列表
【不動產】分地不分情 土地分割和諧達成
案件類型 原協議結果 委任判決結果
分割共有物 無法協議 成功分割土地
 當事人吳先生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土地一筆,土地上尚有多筆建物,為部分共有人居住,其繼承人眾多,歷時己久,繼承之初,繼承人間曾多次欲分割此筆土地,惟對分割方法主張不同,多次爭吵,建物居住人不願放棄多年居住之房屋,並且以為房屋為前人所建,長年使用,殊無要求其遷出或支付租金之理,雙方堅持不下,親屬之間已生嫌隙,吳先生為早日解決
,多次奔走,居中斡旋,耗費時日,仍無法達成協議,亦因此
得罪其他共有人,為維持親屬間的和協,只好放棄,土地維持現狀,仍由現使用人繼續使用,分割土地之事因此擱置多年。
 近日以來復有其他繼承人重提此事,並釋出善意,表示願適度讓步,吳先生因而再度興起分割意願,惟事隔多年,人事己非,原繼承人有死亡情事,且未踐行繼承登記亦不願特別為分割一事浪費時間精神去做繼承登記,此時再為分割,程序上已複雜許多,繼承人數亦增加,吳先生原以為此次居中協調能輕鬆完成,沒想到遭遇更多困難,共有人的意見相持不下,但吳先生不願放棄自己已付出的許多努力,又恐下次再想分割將可能遭到無法想像的際遇,考慮其他共有人或因對分割方法不同意,或因價值較低且無時間不願為繼承登記,故而尋求協助。
※勝訴關鍵
(1)原共有人已死亡而未辦理繼承登記部分,請求法院代為辦理繼承登記。
(2)針對持分較少之繼承人,協助完成繼承人相互間之贈與及買賣,提高分割意願及
   實益。
(3)民法第824條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吳先生等共有人無法對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達成協議,根
   據上述法條規定,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4)本件分割共有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為強制調解事件,法院
   調解之時,共有人到埸爭吵不休,喧鬧不停,對分割方法各有意見,無法進行調
   解,調解未成功。
(5)判決結果,法院依職權裁定分割,分割方法以雙方當事人提出之分割意見為藍本
   ,原告、被告皆未再上訴。
 吳先生在經歷了多年的努力後,終於獲得圓滿的結果,對土地不僅擁有持分,並可為獨立的使用收益,擺脫土地共有關係的拘束。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