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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共有土地無權侵占 請求拆屋
編號日期: NO:128/2006年10月12日
當事人: 黃先生
相對人: 黃小姐
案件類型: 無權占有 返還共有物 ( (民法821條767條) )
受損權利: 道路無法通行
判決結果: 雙方達成和解 拆除房屋 ( 相關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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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先生原與其他另外14個人(以下簡稱其他共有人)共有一塊土地,之前已經向法
院訴請分割共有物,而且判決也已經確定。但是土地分割後,其中一塊土地黃先生與其他
共有人仍然維持共有,原因是該土地將來要作為道路使用。但是那塊土地上面有黃小姐的
母親(以下簡稱黃母)所有的磚造房屋,而且黃小姐雖是共有人之一,但黃母並非土地共
有人之一,黃先生為了日後分割土地在使用上的方便性與經濟價值,已經與黃小姐與黃母
協調好幾次,希望能予以搬遷,但是黃母仍然堅持房屋之權利,在不得已的情形下,黃先
生只得訴請法院以判決方式,解決共有土地道路的問題。

【關鍵】:未得到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黃母雖是房屋所有人,但不是土地共有人之一,換句話說,黃母只有房子,沒有土地
。又,黃小姐雖是共有人之一,但是如果使用共有土地的特定部分時,須得到黃先生與其
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不論是黃小姐或是黃母雖在黃先生與其他共有人所有之即將做為道
路使用的土地上蓋有房屋(已經為使用共有物特定部分),但是並沒有得到黃先生與其他
共有人的同意,所以在法律上,黃母的房子蓋在黃先生與其他共有人所有之即將做為道路
使用的土地上,就屬「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

  黃先生基於自己於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得依民法第821條之規定,本於黃先生與其
他共有人之所有權,就共有物的全部對黃母有主張將房屋拆除。
  案經法院審理,法官也親自到現場進行勘驗,黃小姐或黃母對於使用共有土地之特定
部分並沒有得到黃先生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所以無權侵占之事實至為明確,且經判決後
再經由強制執行拆除的費用甚為昂貴,對黃小姐及黃母不利,最後當事人兩造經過再次協
調,終於達成和解,房屋順利拆除,而該共有道路日後也能如期使用,對大家都有好處。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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