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本所評估,先發律師函催告就有可能結束糾紛,因此,王先生委託聯晟法律事務所許盟志律師發律師函,最後相對人還款。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王先生與相對人紀先生為好友關係,紀先生於100年4月間向王先生商借250,000元,稱要購買新車,王先生基於信任關係,不疑有他,以現金交付,但未簽訂借據或本票。 不料,紀先生取得新車後,竟開始不接王先生電話,且刻意閃避,最後王先生經朋友介紹,找到聯晟法律事務所,並委任許盟志律師撰寫律師函。而紀先生收到函後,因擔心自己的行為恐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民法之債務不履行,最後使用臺灣銀行的銀行本票迅速還款,使原本複雜的借貸關係,簡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