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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監視器要小心 他不小心拍到鄰居大門結果…〈解說:陳嘉文律師〉

新聞:
蘋果新聞 2015/07/02
    台中市男子甲去年8月在住處門前裝監視器,因鏡頭對著甲對面乙女鄰居的大門和公共通道,乙女感到被監視、無隱私,找來社區其他24戶連署要求拆除甲男被拒絕後,向台中地院提出排除侵害訴訟,台中地方法院認為王男確實侵害王女的隱私權,判決需拆除監視器,並賠王女精神損失1萬元。
    去年8月4日,王男未經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同意,在自家大門上自裝設監視器,鏡頭對準對面住戶王女住處大門和公共通道,讓王女深感不安,飽受被監視的精神煎熬,王女找來其他住戶連署要求拆除未果,因此提告要王男拆除,並主張自己因此失眠與罹患憂鬱症,求償精神慰撫金。
    王男到案辯稱,他住處在社區圍牆邊,圍牆安全鐵絲網常斷落,他因工作常要出國,平常也是深夜才回家,且他曾經到管理室詢問,確認沒有不准自行安裝監視器的規定後,才安裝一組監視器在自家大門。且他問過數戶簽連署書的鄰居,都說因為被王女要求,為了鄰居情誼,不好意思才簽名,但他自覺沒有違法。
    不過法官認為,王男的監視器對準王女家大門,掌握王女作息和交友狀況等私人資訊,已經侵害到她的隱私權,因此判王女勝訴。


法律教室:
一、 就判決拆除監視器部分:
(一)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有損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8條一項定有明文。法院認為甲男於「私有巷道」內架設監視器攝錄鄰人之出入及活動,惟前開內容已渉鄰人隱私,依前開條文對人格權之保障,被侵害權利人得請求法院判決拆除監視器。

(二)另外討論有關系爭監視器之設置位置,係在甲男所有建物的牆面屬甲男之專有部分, 甲男私設監視器雖未經全體住戶之同意,但就該社區規約就住戶是否可自行裝設監視器,未作相關約定。法院則認為因甲男裝設監視器的位置並未侵犯乙女所有建物之使用或處分,故認為若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乙女請求甲男拆除監視器為無理由。

二、就精神慰撫金部分:
(一)依民法第18條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同法第184條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等規定。

(二)本件系爭監視器所拍攝的位置屬住戶出門、返家,訪客到訪必經之路徑,或住戶自由活動使用之空間,自非屬公共空間之範圍。甲男得從系爭監視器所錄得之內容掌握乙女之作息及交友狀況等私人資訊,堪認已足侵害乙女之隱私權。

(三)法院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並認定甲男之行為確有害及乙女之隱私,判決甲男就其行為應賠償乙女新台幣一萬元。

(四)另延伸討論乙女主張甲男不法侵害其隱私權部分,本件中之隱私權類型,屬於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之類別。
目的在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其權利保障非絕對。考量個人在私領域的自主,和人群共處共營社會生活,仍應受有合理期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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