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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結婚不登記 她怨「假結婚真嫖妓」〈解說:許慧鈴律師〉

新聞:
106年8月4日 蘋果日報

台中一名C男子前年5月和女友X女結婚,婚前卻因準新娘要他準備2個紅包給岳父母,讓準婆婆大怒,婚宴當天當眾對新娘家人擺臭臉,新人也因此撕破臉,X女在婚宴隔月離家出走,C男怒控女方違反婚約,向女方求償聘金及結婚花費87萬餘元;女方則反控男方遲遲不登記結婚,「藉結婚之名,行召妓2月之實」。一審認為女方並非故意不履行婚約判免賠,但台中高分院認定雙方合意解除婚約,C男有權取回聘金,逆轉改判女方需吐36萬定讞。

法官並在判決中指出,根據雙方說詞,可見雙方父母交惡,都是因為婚禮前2天X女要求C男準備2個不過每個6000元的紅包給女方父母,因此讓準婆婆感到不悅,但法官認為,結婚是新人終身大事,區區2個紅包,金額不過1萬2000元,而且女方嫁給男方後,也有回敬男方媽媽6000元紅包,如此計較金錢,卻忘卻永結同心之意,怎可能成就好姻緣?

這起事件起因於,C男提告控訴,和X女在2014年10月交往,隔年5月訂婚,5月底就結婚宴客,沒想到婚後第3天歸寧時,岳母卻以C男母親在婚宴當天擺臭臉、沒向女方親友敬酒為由,詛咒兩人「沒有好結果」。C男不滿X女當時在場不僅沒有制止,隔月甚至離家出走,還傳line表示自己不適合婚姻生活,要解除婚約,因此提告追討結婚花費、聘金及婚宴、精神慰撫金以及婚宴當天給女方父母的1萬2紅包等,共計87萬9300元。

X女則反駁,宴客隔天起,就和C男住在同個屋簷下,還在男方家中開設的鎖匙店當店員,但C男卻遲遲不和她辦理結婚登記,簡直是「藉結婚之名行召妓2個月之實」。她並控訴,迎娶前2天,她請C男包2個不限金額的紅包給她的父母報答養育之恩,C男卻告訴她,媽媽很生氣,覺得女方家人一直在要錢,要她自己有心理準備。

X女還說,結婚前1天搬東西到男方家中,準婆婆態度很差,對她愛理不理,甚至直接把茶盤丟在茶几上,談論隔天宴客細節,講話態度也不客氣,讓她很受傷。不僅如此,準婆婆甚至在婚禮當天擺臭臉,沒和女方家長說話,女方家人上前敬酒時,準婆婆臉也臭臭的,X女媽媽在歸寧當天才會不爽,但沒有出言詛咒。

X女並否認主動要求結束婚姻,而是她因為另找了一份工作,要把日用品拿回家,沒想到C男翻臉表示不要這段感情,雙方各說各話。

一審法官審酌,X女宴客後曾搬到男方住處居住,有締結婚姻、共營生活的意願,也有夫妻之實,不應因為未辦理登記而認定婚姻無效,判C男敗訴。但二審法官認為,雙方還沒登記結婚,既然合意解除婚約,男方就有權討回聘金,判女方應還男方聘金36萬元。
 

法律教室:

本案中,男方認為女方故意違反婚約,因此起訴要求女方返還聘金,精神賠償金以及婚宴費用等,金額共87萬多元。
然而,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訂婚前已正常交往達半年之久,在訂婚、結婚時也有舉行公開儀式及宴客,且女方在婚禮後隨即搬到男方住處與男方一家共同生活兩個月,可見兩人確實曾有結婚之意願,雖然最後因雙方家人不合導致爭執日益加遽而未辦理結婚登記,然而因雙方都有責任,因此駁回男方返還聘金以及精神賠償金的請求,認定女方不必賠償男方。
 

案件進入二審後,二審法院則是審酌本件並沒有任何一方向他方要求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女方並沒有民法規定「故意違背結婚期約」的行為。而雙方既然已經在第一審的審理期間合意解除婚約,因此依民法第979條之1的規定,男方自然可以要求女方返還訂婚時所贈與的聘金36萬元,而改判女方需負擔聘金返還責任。至於其餘的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由於雙方對於婚事告吹都有責任,所以仍然維持第一審判決之見解,認定女方不用賠償。
 

相關法條:

民法 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 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 第979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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