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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半小時狂按電鈴16次嗆「慢慢跟你玩」 鄰居掰喝醉按錯反打臉〈解說:許慧鈴律師〉

新聞:
ETtoday新聞雲 2019年08月28日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許姓男子因為母親與吳姓鄰居有頂樓加蓋的違建糾紛,2018年5月18日晚間10時55分假裝酒醉走到吳男家樓下,狂按16次電鈴導致對方全家無法入睡;雖然他事後辯稱是要去5樓找親人,加上酒醉才會按錯,但新北地院法官不採信,最後被依強制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吳姓鄰居接受偵訊時表示,他家住在4樓,許男的母親則住在5樓,當天晚上10時55分左右許男開始按電鈴,說是要找5樓的人,「但他一邊按一邊罵,我在樓上已經透過對講機告訴他這裡是4樓,甚至下樓告訴他5樓電鈴按鈕的正確位置,他還是一直按我家的,還跟我說『要慢慢跟你玩』。」

吳姓鄰居證稱,許男按電鈴是間歇性地按,時間有長有短,那時候已經很晚了,他和家人都準備要睡覺,被這麼一鬧全家人情緒都很緊張。而受到指控的許男辯稱,當天他是要去探望父親,因為一時酒醉按錯電鈴,並不是故意的,況且他也沒有長時間亂按,怎麼能因為按錯電鈴就成立騷擾行為。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勘驗公寓的監視器畫面,發現許男在前6分鐘就按了11次,後14分鐘則按了5次,加上中間的間隔時間,總計在半小時內按了16次,而且每次的時間持續、間隔以及長短都不一,與吳男的證詞相符,可見的確有狂按電鈴這件事。

再者,法官指出,許男聲稱自己當時喝醉了,但他被監視器拍到走路平穩,而且是從巷道中央直直走到公寓大門前,並沒有出現任何步履不穩或漫無目標行走的狀況,加上他的母親也坦承與吳男家有頂樓加蓋的違建糾紛,最後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強制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28/1522786.htm#ixzz5xqxBzVfG

enlightened判決評析:

本件許男許男以接續按壓吳姓鄰居位在新北市住處4樓之電鈴16次,此等製造噪音逾20幾分鐘許之強暴方式,已經妨害吳姓鄰居一家睡眠休憩及居住安寧之權利。而許男許男辯稱:伊當天係要探望住在新北市000號5樓之父親,當時有喝酒,因一時酒醉按錯電鈴,無強制故意,亦無長期間按吳姓鄰居住處電鈴製造長期噪音之強暴方式達妨害吳姓鄰居睡眠休憩之權利及居住安寧,伊按錯電鈴之行為僅成立騷擾行為,屬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範範疇云云。

但本件法官以下列幾點認定許男涉犯強制罪

  1. 吳姓鄰居家門口之監視器畫面,確認許男在一般人休憩睡眠時間,無故以接續、間歇、長短不一之方式按壓吳姓鄰居住處門鈴16次。
  2. 證人吳姓鄰居之證詞表示許男按壓電鈴之行為使其配偶及小孩均很緊張,已多次告知許男按錯門鈴,仍持續按壓。
  3. 事發公寓為一層兩戶,左右兩戶門牌不同,許男父親與吳姓鄰居並非同號上下樓關係,則兩處門鈴非係在相鄰上下位置,沒有難以辨別或按錯門鈴之可能。
  4. 監視錄影畫面結果,許男當時係大步直接於巷道中央後在大門口正前方轉向大門,直走至大門口按壓門鈴,無走路不穩或搖晃之情,可見許男伊時並無因酒醉而呈意識不清狀態。
  5. 吳姓鄰居與許男之母間有頂樓加蓋違建之糾紛,且許男曾於案發時尚有跟伊說「要慢慢跟你玩」等語

刑法第304條第1項所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又睡眠係人類生活不可或缺的生理歷程,「居住安寧」與「睡眠品質」之維護,均應係人類正當合理行使並受法律保障之權利。

而許男按壓電鈴之方式已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認門鈴之正常使用方式,已逾一般人生活所應容忍門鈴噪音之必要限度,且前後時間逾20分鐘許,是許男確有以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吳姓鄰居之強暴行為。

復觀諸吳姓鄰居於審理時證稱許男當時按壓電鈴之行為使其配偶及小孩均很緊張,伊也因此數次和許男表示許男按到伊住處電鈴,足見許男此舉確已妨害吳姓鄰居睡眠休憩及居住安寧之權利。

而許男稱酒醉之說詞與監視器畫面不符,且許男父親之門鈴與吳姓鄰居非上下相鄰關係,且經證人證稱許男母親與吳姓鄰居確有糾紛,顯見許男係因吳姓鄰居與許男之母間之糾紛,故意以前揭方式按壓吳姓鄰居住處電鈴,妨害吳姓鄰居休憩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確實已經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之處罰,保護之法益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許男以前揭方式妨害吳姓鄰居權利(休憩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之行使,此等個人法益之侵害,業已構成刑事犯罪,自得以刑法論處,至於其是否另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要屬行政機關是否裁量範疇,非法院判斷。


上開為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內容整理,本件許男之行為確實已經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而許男所辯稱所涉犯的應該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簡稱:社維法)究竟與刑法有何不同呢?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屬於行政罰,不是一般我們所謂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說被告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而且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則都常都較輕,看下面的法條我們就能夠知道,刑法強制罪刑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而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責為「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所處罰之對象則多為未達到構成刑法的處罰要件,而行為又被一般大眾認為有處罰之必要,以資警惕,才會被歸類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當中。

但是本件新聞中許男之行為,以明確妨害一般人休憩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行使,已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而他的行為是否也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則需由行政機關來判斷,法院則不會多加討論。

 

【法條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六))
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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