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2018/02/26
某知名藝人日前酒後開車涉犯公共危險罪,經地檢署偵察終結給予緩起訴,並須提供義務勞務。
該名藝人於凌晨駕車外出買酒,遇上警察路檢攔查並進行酒測,該藝人現場酒測之酒測值已超標,警察因此將該藝人移送法辦。
地檢署偵訊後先諭令該藝人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而檢察官偵辦期間,考量該藝人認罪且犯罪後態度良好也無前科等情況,因此給予該藝人緩起訴之處分,同時須在1年半的期限內履行60小時的義務勞務。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802260220.aspx)
法律教室:
"社會勞動" 與 "義務勞務" 有什麼不同?(何謂社會勞動文章解說:點此)
什麼是義務勞務?
義務勞務是經由地檢署通知至一個公益機關進行:社會服務、文書處理、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灘、淨山、環境整理、生態巡狩、交通安全、規罪預防宣導等各項基於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公共服務。
誰需要進行義務勞務?
義務勞務是法官或檢察官對被告、犯罪行為人,為緩刑宣告或緩起訴處分時,可附條件命被告、犯罪行為人道歉、賠償或提供一定之金錢或勞務給付,以達到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的一項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