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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男BT載兒童色情影片 「片名」竟成無罪關鍵〈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聞:
來源:2019-10-21聯合報

一名男子遭控使用點對點分享軟體「BitComet」下載兒童色情影片,並同時上傳當作來源,分享供更多網友下載,被警方網路巡邏查獲送辦起訴;不過一、二審認為,曾下載的檔案名稱為「wk好歌@中指.avi」,單純從檔名他根本無法得知含有兒少性交的色情內容,判無罪確定。

起訴指出,該男子前年5月24日凌晨12點多,使用點對點網路分享傳輸軟體「BitComet(比特彗星)」,下載並同時上傳檔名為「wk好歌@中指.avi」的兒童色情影片,讓其他也用比特彗星的網友兒下載觀賞。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搜到並下載這段影像,並進而追查到上傳來源的該男子IP位址,將他查緝到案。

曾姓男子被依犯以電腦網路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嫌、散布猥褻影像罪嫌起訴。但他矢口否認犯行,稱該檔案的檔名是歌曲,有可能按到下載,根本不知是色情影像。

一審法官認為,該檔名「wk好歌@中指.avi」,難以從名稱知道或預知該檔案是含有兒童或少年性交的影像,且用比特彗星開始下載,才可以預覽影片內容,不過依軟體的功能,下載同時就已開始上傳數據,所以不能僅憑該男子下載該檔案,就認定他有散布兒少性交影片的犯意,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指出,檔案的副檔名是「.avi」,很明顯為影片檔、不是音樂檔,還能邊下載邊預覽,他理應知道此為色情影像;不過二審合議庭認為,該男子的電腦內也沒有其他猥褻影像,無法佐證他常下載色情影片,駁回上訴,維持無罪確定。

(來源網址:點此

enlightened判決評析:

本案被告使用點對點分享軟體進行活動,該軟體是個把檔案下載同時有上傳之功能之軟體,被告曾使用該軟體下載檔名為「wk好歌@中指.avi」影片,該影片乃為兒童色情內容之色情影片,因點對點特性之緣故,下載同時並上傳當作來源,分享於大眾,被告此一行為被網路警察值勤職發現而移送檢調單位,檢調單位調查後發見被告似有觸犯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之虞,依法起訴被告。

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基於以下原因判決被告無罪

  1. 被告之攜帶筆記型電腦內無查得其他猥褻照片,若被告有下載色情影片習慣性,則自被告提出之筆記型電腦應查得其他猥褻照片可供佐證,但被告之筆記型電腦並無其他猥褻檔案。
     
  2. 被告承認有使用系爭分享軟體習慣,但平常下載音樂為主,本件系爭檔案的檔名是歌曲『wk好歌』,但被告不知道系爭檔案含有兒童或少年性交之影像,有可能按到下載,尚非不可採信。
     
  3. 而本件檔案之名稱為「wk好歌@中指.avi」,一般人實難僅憑此檔案名稱知悉或預見本件檔案內含兒童或少年性交之影像,且尚未下載前,亦無法預覽影片之內容,則被告既難以從檔名知悉或預見本件檔案為含有兒童或少年性交之影像,且使用BitComet軟體下載本件檔案後,始得預覽影片內容,然下載同時業已上傳數據,自不能僅憑被告下載本件檔案,即認定被告主觀上有何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之不確定故意。
     

● 刑法或是特別法有處罰過失散布猥褻影像罪嗎?

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均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自須以行為人就其「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或「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基於故意為之者,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始為此2罪之處罰對象。

而上開判決中,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係基於不確定故意而使用BitComet軟體下載本件檔案,致本件檔案分享予其他BitComet軟體使用者,而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電腦網路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影片、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犯行,此外,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上述犯行,所以本件法官就被告所被起訴之犯行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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