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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扯!專業犬舍用水果紙箱寄狗 動保處:違反規定〈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聞:
來源:2019-11-19  聯合新聞網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今天接獲民眾轉寄相片投訴,高雄一家犬貓培育中心,疑似為便宜行事,竟然未使用標準運輸籠,多次將售出的犬隻以裝水果的貨運用紙箱裝載,再鋪上碎報紙後,直接寄送給遠在台北的買主;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痛批業者對待生命手法草率。

高雄市動保處查明後表示,業者確以裝水果的紙箱裝載寵物長時間運送,箱內未設有適當飲水器,提供動物基本食物、飲水需求,已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未對其管領動物做妥善照顧,動保處已依同法第30-1條對該名業者先開立勸導單,並令改善。

動保處表示,如未依勸導事項改善,再犯可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如後續運輸寵物因而造成動物有受傷狀況,可以依同法第30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最高可處7萬5千元。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是今天凌晨接獲網友轉寄相片投訴,高雄一家合法的犬貓培育中心,疑似多次將售出的犬隻,直接裝在類似水果紙箱內,簡單鋪上碎報紙後,就當貨物寄送給買主;民眾痛批「以為是寄蛋糕」、「太扯了、牠們也是生命耶」。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調查後發現,該犬舍應已多次利用類似手法運狗,研判可能是為節省成本才便宜行事,且多箱包裹的寄達地遠在台北,等於寵物犬可能超過10時被關在狹小黑暗的紙箱中,無法轉身及飲水。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發言人表示,現行動保法似乎未明文規範犬貓運送方式,但將狗兒塞在狹小的紙箱中運送,又長期未給飲水,已違反動物保護法;業者身為專業犬隻培育機構,卻不尊重生命,令人遺憾。

(來源網址: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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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水準提升,社會發展的進步,物質享受也趨近多元,生活在當下的人們滿足了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後,漸漸的就會衍伸出其他的渴望,如追求成就、目標…等等,而有些人所追求的僅為陪伴,此時很多人就會選擇飼養寵物,除了療癒外還能逗人開心,而許多人入手寵物的來源大多是以購買方式取得,而現在銷售方式發達,許多人都會選擇宅配到府,而將活物當一般貨物一樣運送,這個方式或許值得深思。

動物非物?

長久以來,我國法律僅簡單分類「人」與「物」的區別,而「動物」究竟是「人」還是「物」?近年動物權之概念在歐美國家開始蓬勃發展,而有主張動物具有知覺感受,應成為法律上權利主體者,但「動物」究屬權利主體之「人」或權利客體之「物」,仍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但依照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寵物就是物品,這點是毋庸爭論。

雖然動物在法律上定位有爭議,不過近期實務見解將動物視為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內容說道:「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消上易字第 8 號判決)此一見解,將我國動物的權利的保障邁入新的里程碑。

對動物的保護

1989年(民國78年)為維護野生動物及保育創立了野生動物保育法,旨在保護生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但是家禽、家畜…等非野生動物就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從而淪為受人類的主宰玩物,因為家禽、家畜等動物是私有物,依照民法規定,人是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因此許多對動物非人道的行為時有所聞。因此1998年(民國87年)時,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別制定了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來保障受人類管控的動物,目的是希望人們能善待被人飼養或管領的動物,違反者除依法處以罰緩外,尤有甚者,適用動保法特別刑法之規定,予以處罰。

檢視本件新聞

該犬貓培育中心雖為業者,但對動物仍要進行的繁殖、培育、飼養…等過程,在動物未易主前,業者是動物所有人且為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亦為動保法上之飼主,對動物要負動保法上一般保護責任。該犬貓培育中心未使用標準運輸籠運輸動物,僅用紙箱裝載且紙箱裝載寵物長時間運送,箱內未設有適當飲水需求及基本食物提供動物,顯然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動保處會先依行政罰法規定先予以勸導,並做成紀錄,日後該單位再犯,則會依動保法30-1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參考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5條的2項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六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不提供其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料,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行政罰法第19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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