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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積口罩哄抬價格有刑責 業者切莫以身試法〈解說:許盟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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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2020/02/04 HiNet生活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升溫,醫用口罩、酒精及耳溫槍普遍缺貨,目前全國防疫口罩(含兒童口罩)已由中央政府統一徵用分配,新北市政府侯友宜市長除了積極跟中央反映,希望提升產能並加速配送外,更自春節期間即率市府相關單位聯合稽查口罩上游工廠、物流配送中心及下游賣場,期待能儘速正常供應防疫物資。另一方面,囤積口罩哄抬價格已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刑法及公平交易法,新北市政府呼籲業者切莫貪圖小利發國難財,以免遭到重罰。

新北市法制局長表示,行政院已於109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也於同日開始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作為防疫物資,故業者如囤積上開防疫口罩或哄抬物價且情節重大,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消費者囤積過量的口罩而情節重大,影響到防疫物資分配之公平性的話,也可能違反本條規定遭受重罰,消費者不可不知。另如業者或民眾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上開防疫口罩且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法制局長進一步指出,業者如囤積或哄抬耳溫槍、酒精等防疫物資之價格,雖不適用上述傳染病防治法及刑法之規定,但此類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仍有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適用,如業者未限期改正,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如再令其改正而未改正,最重可處以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因相關刑責及罰鍰極重,業者切莫貪圖小利而以身試法。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指出,目前各縣市之1950,1999及1922專線皆可受理民眾檢舉,目前接獲檢舉之類型包括業者哄抬口罩價格、販售不合格口罩以及販售回收口罩等,已立即進行調查。消保官表示,凡民眾能提出具體事證及業者之資料,新北市消保官及衛生局、經濟發展局人員必將積極查察嚴辦,如查獲業者具體違法事證,將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絕不姑息。此外,因武漢肺炎仍有接觸性傳染之途徑,建議民眾除於公共場合依正確方式佩戴防疫口罩外,更應經常洗手,以杜絕病毒傳染。市府團隊除調查防疫物資之供應情形外,更將持續訪查KTV等公共場所有無實施檢測體溫及消毒之措施,以保障民眾消費安全。消費者遇有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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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正流行,大家為了自保,爭先去買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下稱防疫口罩),當然也有居心不良的單位、個人,惡意囤積防疫口罩,目的為何在所不論,但讓百姓無法取得醫療用口罩來預防病毒,除道德上須受檢驗外,亦有觸法之可能。

哄抬價格會觸法?!

市場價格向來都是市場機制去為控制,政府向來不會過分去干預,但部分之物若政府不特別規範保護,亦遭惡意囤積,令有心人藉以抬高交易價格,則可能造成物價波動進而影響民眾權益及市場失衡,故我國刑法第251條明文列舉三項類型之物品以保護民生物價及市場平衡,分別為: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民生必需品跟基礎的原物料都是跟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之物品,若遭人有心囤貨來炒作價格,不僅會造成社會動盪,亦會造成國家不安定,實有規範之必要。

由於政府有感此次防疫新型冠狀病毒致醫療用口罩供不應求,又因該病毒已造成國際上之恐慌,許多國家的醫療用口罩供應內需不及,遑論出口,政府為防止有心人在非常時期惡意囤積醫療用口罩,藉此哄抬價格來牟利,故行政院依刑法第251條第1條第3款規定給予之空白授權,將口罩列為生活必需品,希望藉此嚇阻及處罰不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牟利之人。

空白刑法

空白刑法,在學說上又稱「空白構成要件」,係指立法者僅規定罪名、罪刑及部分構成要件,並將部分之犯罪構成要件所要禁止內容授權予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或其他法律來加以補充,方可確認可罰範圍之刑法規範。

空白刑法立法之理由乃是立法者考量某些犯罪型態與社會生活有一定程度之密接性,有部分技術性或專業性的問題,有許多的狀況或事件是立法當下未有之狀況或當時立法者於立法時未能通盤予以考量,而在立法機關於立法後,方才發現立法有疏漏或不足之處,或是立法者預想該刑罰規定,但部份要件可能需要隨著社會的變遷,有彈性地靈活運用來適應現狀之必要;故將此部分之要件交由相關行政機關以行政規章或命令等方式,來加以處理。

檢視本件新聞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有明文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治肺炎疫情,政府已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開始徵用防疫醫用口罩,已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情狀,若有單位或個人在此非常時期有囤積防疫口罩並哄抬防疫口罩價格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基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該單位或個人就有可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範而受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特別刑法處罰,反之,不符合情且重大者,則回歸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第3款處罰,政府積極作為除了要安定民心外,更是要落實防疫工作,讓第一線工作人員在防疫作業時無後顧之憂。

 

【參考法條】

刑法第251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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