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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新聞太多來不及查證?國發會:26.8%會轉發〈解說:許盟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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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2020/1/5 聯合新聞網

網路時代資訊爆炸,資訊真偽難辨,到底是不是假新聞,你會查證嗎?國發會調查顯示,有高達45%的網路族收到無法斷定真假的訊息或新聞時,不會去查證,甚至有超過四分之一的人會就這樣轉發出去。

資訊爆炸的年代,凡是問網路,完全體現「秀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但是網路消息真真假假,難以辨認,尤其每到選舉季節,還可能充斥著各種口耳相傳的「馬路消息」,甚至是假新聞。

國發會近期公布的2019年個人家戶數位機會調查報告,調查顯示,我國 12歲以上網路族中,合計有26.8%坦言會轉發無法斷定真假的訊息或新聞 ,但也有72.8%從來沒有這麼做。

調查顯示,收到無法斷定真假的訊息或新聞,只有54.5%曾經查證,不會查證的比率則從2018年的34.8%增為44.9%,國發會認為,網路使用者對於不確定消息不查證的情況惡化。

至於會查證的人,多數是透過網路查證,其次是跟周圍請益,也有少部分人會查閱書籍。

進一步觀察兩性對於不確定消息,雖然都超過七成表示「不轉貼或分享不確定消息」,但是女性願意去求證的比率較男性高。

不同世代對於不確定消息的處理態度也不同,年紀越長對於「網路消息或新聞求證」的比率越低,30至39歲族群會求證的比率最高, 有65.8%,隨著年齡遞減,50-59歲會查證的比率為46.2%,到了60歲以上查證比率剩下不到四成。

針對網路高匿名性帶來的酸民文化及網路霸凌,調查顯示,超過八成網路族認為自己在網路世界的發言與真實世界差不多或者不願意在網路上發言 ,但有4%網路族坦言自己的發言較真實世界激烈,還有4.1%表示最近一年有在網路上遭受他人言語攻擊或霸凌的經驗。

(來源網址: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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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假新聞的推手嗎?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現代人吸收新知的方式不再侷限於傳統媒體,因為新興媒體的興起加上科技的日新月異,許多訊息轉傳少不了、分享一定要,每個人都不吝嗇地傳遞新知給親朋好友,樂於當資訊傳播者,但你知道自己所傳的資訊可能是捏造的嗎?在不知不覺中,或許你我都是假新聞的幫兇。

什麼是假新聞?

大眾對假新聞的認知不外乎就是以誤導大眾為目的,有心人藉此獲得成就感和利益的新聞或宣傳,事實上,假新聞至今仍未有準確法律定義,不過假新聞的產生大致上可分為「資訊扭曲」和「資訊造假」兩種類型。前者係指資訊在傳播過程中被斷章取義或過分誇大,而導致原本資訊被層層扭曲致使與原來的資訊內容已大相逕庭;後者則是遭人刻意釋出虛假訊息,經大眾以訛傳訛後而成之資訊。

這些資訊在經社會大眾討論而形成輿論或風向而有被報導的價值,媒體、文字工作者在覺得這資訊所產生熱議的現象有新聞價值,便以客觀立場其播報出來,而這些扭曲信息、不實資訊在經媒體播報渲染後,假新聞就此誕生。

新聞自由

我國憲法第11條賦予人們出版自由及言論自由,讓人民可自由暢談任何議題、事件、發表各項言論或創作各種文圖,而大法官解釋第689號解釋之理由書更指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可見我國對新聞自由高度保障。

由於媒體號稱第四權,係獨立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之制衡力量,媒體以新聞自由在外部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進而形成的某種制約,無異是民眾監督政府的利器,因此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經媒體揭露後,除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外,在一定程度上也牽制著政府,媒體甚至是民眾發聲的平台,因此新聞自由才特別受民主國家重視。

散布「假新聞」有罰則嗎?

閱者在接收大眾傳播媒體的報導後,若不經查證,恐怕會被誤導,進而造成社會不和諧及恐慌,顯然有規範必要,但過度管制又有干預新聞自由之嫌,確實兩難,不過立法者正嘗試在這兩者中取平衡點,未來將修法要求媒體要落實自律規範機制,減少「假新聞」氾濫的情況,而媒體工作者只要不要憑空捏造新聞,以客觀角度去報導每件事,就無觸法疑慮,而分享新訊的民眾轉發這些媒體公開的報章雜誌,也無觸法問題。

比起「假新聞」,「假消息」、「假資訊」才是應被管制的客體

有事件才有新聞,有採訪價值的新聞,才會引來媒體報導,所以當假新聞出現時,基本上已有部分民眾已接收到這些不實資訊,且這些不實訊息已散擴到具一定規模,基本上即便無假新聞推波助瀾,仍然有不少民眾已遭這些不實訊息蒙蔽,所以與其防範假新聞,不如從源頭就開始做管制。

散布不實訊息的後果

對於製造、散布不實訊息者,經查證屬實後,可依我國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依社維法第63條第5款之規定,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除此之外,如若於專業領域或救災階段…等等情狀下散布相關不實流言造成社會危害者,依相關領域專門之法律給予特別刑法或行政罰之處分。

 

【參考法條】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妨害安寧秩序)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法律條文以文章刊登時為準!欲了解現行法規,請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