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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2020/1/15 聯合報
某女子前年9月間騎機車搭載先生及兒子,行經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中山南路口,紅燈違規左轉,經永康警分局員警數次吹哨及揮舞指揮棒示意攔檢,夫妻2人與警員對看視若無睹騎車離開,事後收到紅單,反咬警員涉偽造文書,經台南地院審理,調閱員警密錄器畫面後真相大白,夫妻2人共同犯誣告罪,各處3月徒刑,可上訴。
合議庭審酌,夫妻2人僅因交通違規事件有所爭執,竟不思以正確管道救濟,反以誣告承辦員警方式涉犯偽造文書罪嫌,使警員姓員警陷入遭受刑事訴追的風險,並使檢察官發動偵查,耗費國家司法資源,顯見被告2人犯罪動機、手段非善,且迄今飾詞否認的犯後態度。院方分別量處3月徒刑。
檢方調查,女子前年9月28日上午8時13分騎機車,搭載先生及兒子,沿永康區中華路南向行駛至中山南路口,違規左轉至中山南路外側車道往東行駛,剛好復興派出所警員姓員警站在中山南路旁發現違規,跨出路緣紅線而站在路外側車道,數次吹哨及揮舞指揮棒,欲攔停機車稽查,女子未停車受檢而騎車離去。員警對車主女子的先生開單告發,包括闖紅燈、不服稽查取締。
未料,夫妻2人反咬警員一口,辯稱並未拒絕停車受稽查而逃逸,對員警提出涉犯偽造文書的刑事告訴狀寄送至台南市府,並轉送至警察局。
夫妻2人訊問時表示,警員並無稽查,卻開出逃逸的交通罰單,要告警員涉偽造文書。這也使得警員遭永康分局以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查,最後獲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反過頭來偵查起訴兩人誣告。
台南地院審理時,夫妻兩人辯稱,確實均未看到警察攔檢,並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捏造事實誣告警員,這與事實認知上有落差,不符合誣告罪要件。
警員姓員警指出,當天有穿制服及螢光背心,並持有指揮棒並且吹哨示意,請對方車輛停下來受檢,當時中華路的左轉車已經開始移動,對方是紅燈違規左轉,視同闖紅燈,他示意攔查,對方不理會就騎走,所以開了他不服稽查取締及闖紅燈的紅單。
合議庭調閱密錄器錄影畫面,女子騎乘機車搭載先生及兒子在路口左轉;員警見她違規,拿起口哨吹哨警示,並拿起指揮棒,且由路緣紅線標線處往外側車道移動而站立在外側車道上,之後吹哨及揮舞指揮棒,站在女子騎乘機車前,示意她停車。女子正面看警方一眼,先生與警員對看。
錄影畫面當中,夫妻均有面對員警,且看到員警在前方,並未理會而未停車,繼續騎車經過員警所在位置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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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
生活中受委屈難免想為自己出一口氣,但在爭取權利的同時,也請別忘記別妄議他人,甚至以莫須有的事情來指控他人,非但幫不了自己,更令自己陷入風波。
誤告?誣告?
當覺得自己權益被侵害了,想要捍衛自己的權利或伸張正義,卻又怕反被告誣告罪,這種矛盾想必困擾著不少人,其實單純告錯在法律上是沒有刑事責任的,只要告訴人、告發人非以捏造事實、證據或基於一定基礎根據而去提告刑事,基本上即使提告未果也不會構成誣告罪,但若是存心陷他人入罪而言,就另當別論。
誣告罪成立要件
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三個特點,分別為:
一、有令人受刑事處分之故意
二、提告有使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的危險
三、提告內容係虛偽、捏造
行為人明知為虛偽不實之事項,卻故意向職掌之公務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以致於該管公務人員(包括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機關中專負督察職責的公務員或監察、懲戒委員等等)開始偵查或調查,造成被誣告者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順帶一提,行為人所申告之事實並不以全部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為故意虛構,仍得成立誣告罪(108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事處分:係指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而負擔刑罰責任。
懲戒處分:係指依各職業領域所訂立規範,因從業人員違反此規範所受之責罰。(舉例:公務員懲戒法、律師法、醫師法…等)
檢視新聞內容
新聞中夫妻兩人因不符違規取締,不循正當管道救濟,反而以自行虛構事實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令執行業務警員陷刑事糾紛。該夫妻辯稱沒看到警察攔檢,並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情事,但警方密錄器清楚地拍攝到這對夫妻無視警察指揮,仍駕駛機車離去,而這夫妻的說詞在此之後更是前後不一,在無其他事證能證明該員警有偽造文書的情形下,這對夫妻意圖使該警員受刑事處分,故意違反自己明知之事實而提出刑事告訴,又這對夫妻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最後法院判決這兩夫妻觸犯刑法上誣告罪,各處3月徒刑。
【參考法條】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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