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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體店面被強迫推銷可以要求退款嗎?能主張7日猶豫期嗎?

你遇過強迫推銷嗎?

走在路上你突然被叫住

好奇的你停下腳步來

誰知對方居然開始推銷產品

經過5分鐘......店員發現你仍不知如何拒絕

於是更是變本加厲地將你拉進店內

經過一翻搏鬥

你決定翻開覆蓋在場上的陷阱卡《刷卡金10萬元》結束這回合

當你以勝利姿態心滿意足地走出店家

才想起自己做了些什麼

趕緊返回店家要求退還此稀有卡片《刷卡金10萬元》

這時店家卻告訴你:實體店面不適用7天猶豫期的規定喔

 

緊張的你打電話來詢問:請問店家的說詞真的合理嗎?


其實並非如此,如果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原則上會有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賦予的7天猶豫期的適用 ,而實體店面一般因為不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型態,所以原則上並沒有7天猶豫期的適用,但是如果店家未經消費者邀約即誘使消費者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產品,契約成立之時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屬於消保法第19條的訪問交易,而有7天猶豫期的適用。

 

這時你一定會問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又是什麼呢?

通訊交易是指:常見的網購、電視購物、型錄,這種無法第一時間看到實體商品的購物方式。

訪問交易則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的契約。訪問交易其實也就是常見的推銷或是強迫購物。

 

說到這裡相信大家心裡都有答案了吧~

店家表示我們是實體店面不適用7天猶豫期的規定,但他們是以推銷的方式將你拉進店面並趁機推銷商品,並非由你主動進入,且契約成立之時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這就算是訪問交易了,可以有消保法第19條7日猶豫期的適用,而可於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不過要特別提醒各位以下幾種商品並不適用7天猶豫期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退貨/取消時即將逾期
  2. 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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