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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騷擾該怎麼辦?這樣算是性騷擾嗎?

生活中較容易被認為是騷擾的行為:

狀況1. 不斷的以文字詞語要求對方回應

狀況2. 在網路或現實中監視當事人活動

狀況3. 在訊息中發送私人隱密或帶有性暗示照片

 

狀況1與狀況2的騷擾也定義在110年4月22日發布跟騷草案中 →連結:掰掰恐怖情人

狀況3則是一般民眾較常遇到的騷擾行為

 

如遇行為人在訊息中發送私人隱密或帶有暗示照片讓當事人因此「感受不適」、「受到羞辱」,

這樣的行為不僅是騷擾,更有可能成立性騷擾

 

性騷擾的定義

身體自主權近代愈益受重視,性騷擾防治法就是體現的法律之一。

性騷擾是一種帶有性意識、不受歡迎、不願被接受的注意或各種形式的接觸,易言之,如對方用各種方法接近或嘗試接近,而自己並無興趣甚至討厭、不想要這些帶有性意識的接觸,即稱為性騷擾。

 

性騷擾不一定要有肢體上的接觸才能造成,

舉凡以明示或暗示的語言、圖畫、影片、或手勢動作等方式,皆有成立性騷擾的可能。

 

根據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規定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總結:

只要是透過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

以帶有「性要求」、「性意味」與「性別歧視」…等,

使聽的人「尊嚴受損」、「感受敵意」或「感受被冒犯」等等讓人不舒服等…

有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行為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構不構成性騷擾  實務上採「綜合判斷」

一般在解釋上認為,性騷擾的認定要素上,最重要的要素就是「被害人的感受」,

同樣的一個言行舉止「主觀」上會有不同的感受

對有些人而言構成性騷擾,但對另一些人而言也可能不構成性騷擾。

因此在實務上性騷擾事件都是採「綜合判斷」

 

源自:請不要越線!職場校園人際交往如何避免性騷擾(解說:陳嘉文律師)

 

講個玩笑? 開個黃腔? 調戲帶「性」就會構成性騷擾

在性騷擾判決中,也發生過路人調戲被害女子說「一千塊,要不要?」構成性騷擾。在日常生活中,此語就一般人的印象,大多認為是性交易的邀約用語,被害女子本身並非性工作從事者,又與路人非親非故,聽起來有調戲且不受尊重之感受。

 

然而只要有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讓人尊嚴受損、感到敵意或被冒犯等不舒服的感受,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路人的玩笑內容,暗指被害女子為接客女性,對被害女子形象與性交易行為做連結,確實有貶損人格且令被害女子不適。路人自認有趣開黃腔玩笑,落得自己移送法辦。

 

法式禮儀拿捏不當構成性騷擾

在各種影片與影集,常常看到西方國家文化以親吻、擁抱來表示善意與雙方友好的行為。但因國情不同及文化與生活環境的差異,有些在國外通用的人際往來行為,並不適用於當地民情。

 

被誤解的法式禮儀I

實務上性騷擾案件中,有加害人貼近被害女性耳邊問好即,構成性騷擾的行為。

行為人雖辯稱為出於禮貌友善的行為,但檢方考量行為人對被害女性為陌生不熟悉關係,然而卻幾乎貼在被害女子耳朵邊說話,已逾越一般社會通俗的陌生人際分界線,因此該行為確有冒犯之意,行為涉及性騷擾起訴。→文章:貼近耳邊問好

 

被誤解的法式禮儀II

性騷擾案件中,也有加害人辯稱被害人為朋友,在晚安道別時對被害人親吻臉頰,因事前加害人不斷對被害人發送求歡行為,即便加害人辯稱僅為正常的求歡試探,但倘親吻女方臉頰之行為客觀上已足以造成女方人格尊嚴受到冒犯,加害人即便是認識的朋友,該行為應屬性騷擾之範疇。

→ 文章:親臉頰一下 代價5萬元!

 

被誤解的法式禮儀III

另外還有加害人因為在車上,東西掉落彎腰去撿,而碰觸到被害人腰部。加害人事後卻辯稱他並「無碰觸到隱私部位」,並稱腰部屬國際間社交禮儀人際互動往來經常性碰觸部位,不屬於隱私部位。但保護身體部位自主性為性騷擾防治法所立法目的,最後經過法院審判,認定「腰部」與等同其身體隱私處部位,進而認定適用同法第25條,加害人行為仍構成性騷擾 →摸腰部是否違法呢?

 

同性間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很多人可能覺得性騷擾只發生於異性間,對於同性超過友誼舉止的言詞行為只能隱忍。但性騷擾的範圍只要有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不論是以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就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因為每人的主觀感受不同,不舒適的性聯想不只針對男對女而構成條件,還包括女對男,甚至男對男或女對女,即不限制加害人與被害者性別。

 

所以即使為同性之間,只要行為舉止超過一般友誼界線,使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行為,都可能構成性騷擾,這部分都可視個案深入探討判斷。

 

越想越不對勁。性騷擾沒有表明拒絕或不滿,加害人不起訴處分

性騷擾的定義較廣,因考量當事人對於性觀念與界定不同,雖雙方主觀想法上多有落差,假若遇到性騷擾,應立即拒絕或事後向權責單位反應自己所遭遇。

 

實務上有發生過被害女子提告加害人碰觸隱私部位,但因為當時為攝影行為,且被害女子無當場表示拒絕或是停止攝影,仍繼續配合拍照。檢方因此難認定有性騷擾犯行,處分不起訴。

 

因此遭遇性騷擾時,被害人首先應該表明拒絕的立場,否則將給性騷擾者有機可乘,性騷擾事件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此外, 被害人應注意作蒐證,記下發生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士及當時的反應,以作為將來證據之用。

 

網路傳送文字、照片、影音訊息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以往性騷擾事件,多存在於生活中與人互動與接觸上。隨著科技與社交模式的發展,人與人互動多轉為以文字照片影音上的交流,網路讓我們更方便與世界各地的朋友交流互動。

 

當遇到有些不友善的社交互動行為,例如在網路上對人傳送具有性意圖暗示的文字,這樣行為也可能構成性騷擾!

 

 

你是不是想太多? 不! 暗示訊息也可能會構成性騷擾

現代我們都會參加許多的社群平台的群組/團體,與網友們在社交群體內熱絡聊天互動,但有時會遇到網友帶有性意圖暗示的訊息對話,這樣算是性騷擾嗎?

 

常見網路性騷擾爭議:

一、網友傳送性暗示訊息沒有對我指名道姓:(圖)

①   ☑ 多人群組:全部群友都可以提告

②   ☑ 1對1單獨:構成性騷擾要件

二、我覺得網友傳這訊息是有性暗示:(圖)

①   ☑ 具有明確性邀約內容:構成性騷擾要件

②   ☐ 不明確內容:需視整體內容,由律師評估為佳

三、網友傳這訊息讓我覺得不舒服:(圖)(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

①   ☑ 超出友情界線:構成性騷擾要件

②   ☐ 未超出友情界線:需視整體內容,由律師評估為佳

 

總結:

因為性騷擾實務上採綜合判斷,建議遇到性騷擾應向律師尋求協助,取得建議方向與證據準備。

 

性騷擾該怎麼申訴

①  警局       ☛ 簡單記法→只要記住跑警局就好

②  政府機關

③  受雇單位

④  學校

 

如果是網際網路或手機簡訊等方式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為釐清權責,應以事件發生地(即被害人發現騷擾內容之上網或接收簡訊所在地)之縣市為主管機關,如事件發生地不明時,如搭程長程客運途中接收簡訊,被害人無法確定事發地,則以被害人現住地或戶籍地之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另警察機關調查管轄界定標準同前項說明,惟遇偶發事件,如被害人於遠地出差接收簡訊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為便利被害人協助調查,得以被害人現住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為調查管轄機關,但調查結果仍應函知事件發生地之主管機關。

 

性騷擾申訴的準備程序

申訴書下載

申訴  ☛ 性騷擾申訴書 

再申訴 ☛ 性騷擾再申訴書  

 調解書 ☛ 性騷擾事件調解書  

 

性騷擾結果什麼時候會出來?

申訴送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二個月內調查完成,最多三個月,會收到通知

如果調查不服,可以在30日內提出申訴,如果逾30日將不受理申訴!

 


※引用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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