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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證罪」是什麼?法律規範、案例解析與刑責說明

滅證罪是什麼?滅證罪之法律規範、案例解析與刑責說明

在刑事案件中,行為人通常會有滅證行為,此時是否會構成《刑法》第165條滅證罪(又稱妨害刑事證據罪),相信是大家常有的疑惑。這邊就讓我們聊聊,什麼是《刑法》第165條滅證罪,自己湮滅自己證據究竟會不會構成本條?那教唆他人幫自己滅證是否又會有什麼不同呢?

※引用之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一、滅證罪的法律規定

滅證是指故意毀損、隱匿或變造刑事證據,以影響司法機關調查或裁判的行為。《刑法》第165條定有明文:

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滅證罪的構成要件

要構成滅證罪,需符合以下要件:

  1. 行為主體

依條文文義,是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所以本罪規範的主體是除了刑事案件行為人外之任何人!也就是說,案件當事人並不會構成本條犯罪!

  1. 行為客體

證據的範圍包含物證、書證、電子資料等,但限於他人「刑事案件」證據。

  1. 行為方式

典型行為包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例如刪除監視器畫面、燒毀文件或篡改數據。

  1. 主觀故意

行為人須對於他人刑事案件有所認識,而加以決定要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

 ※ 小結

自己湮滅自己的證據並不構成滅證罪!因為立法者認為,個人銷毀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是人避禍的本能表現。若強制要求犯罪行為人違反趨吉避凶的本性,將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律排除了犯罪人本身適用本條規範,避免強迫其做出超出人性期待的行為。

➝也因為這樣,自首才顯得難能可貴。立法者才在《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者得減輕其刑。

延伸閱讀:「自首」就能減刑嗎?自首的法律要件與案例解析

 

 


三、本罪之減輕-刑法第167條之適用

此外,《刑法》第167條規定,特定親屬為了協助犯罪行為人而犯第165條滅證罪,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

第167條: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規定的理由在於,特定親屬之間通常具有較為緊密的情感連結,基於人情考量,可能難以拒絕協助犯罪行為人,所以特別對於特定親屬犯滅證罪者,給予個人減免刑罰的特例

 


四、延伸思考

那教唆他人幫自己滅證,會成立滅證罪的教唆犯嗎?

根據實務見解,若犯罪行為人教唆他人湮滅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且未涉及其他刑事犯罪,則不構成滅證罪的教唆犯。其理由與犯罪行為人本身不構成《刑法》第165條同,因為要求犯罪行為人不去教唆他人滅證,已超出一般人所能期待的範圍。

 


五、實務案例分析

案例1:被告刪除自己手機內犯罪紀錄

甲涉嫌詐欺,警方傳喚前,他自行將手機內的詐騙對話、交易紀錄刪除,以避免被作為證據。

法院認定,甲刪除的是「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而非影響第三人的刑事案件,因此不構成滅證罪。

案例2:替朋友丟棄毒品

甲涉嫌販賣毒品,遭警方鎖定調查。某日,甲將自己持有的毒品交給好友乙,請乙幫忙丟棄,以免成為警方證據。乙為了幫助甲,將毒品沖入馬桶。

法院認定,乙明知毒品可能成為警方偵辦甲案件的重要證據,仍協助銷毀,已符合滅證罪要件,因此依《刑法》第165條判處乙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

案例 3:家屬藏匿毒品證據,幫助嫌犯規避刑責

甲因持有毒品被警方追緝,逃回家後將毒品交給母親乙請求乙幫忙丟棄。乙擔心兒子被捕,將毒品沖入馬桶。

法院認為,乙的行為已涉及滅證罪,但因其為直系血親,適用《刑法》第167條,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責,最終法院判處緩刑。而關於甲的部分,由於是教唆母親為自己滅證,自然也不成立本罪教唆犯。

 


六、如何避免觸犯滅證罪?

  1. 妥善保存證據:即使證據對自己親屬不利,也應如實保存,避免法律風險。不得私自銷毀與案件相關的文件或電子資料。

  2. 誠實應對調查:如親友遭司法機關調查,除非符合《刑事訴訟法》拒絕證言之情形,否則應誠實陳述,避免隱瞞事實或偽造證據。

  3. 尋求專業法律建議:若不確定某些行為是否可能構成滅證罪,應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七、結論

基於情誼所為的滅證行為,不僅影響司法公正,也可能導致自身犯下罪行而須承擔法律責任。若涉及案件,應使親友盡快尋求協助,諮詢專業法律意見,避免使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而若您本身就是犯罪行為人而打算自為滅證行為,雖然不會構成滅證罪,但仍可能因此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羈押事由,故在做任何行為前,仍宜儘速尋求法律建議,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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