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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人怎麼送達?讓法院幫你「公示送達」!

找不到人怎麼送達?讓法院幫你「公示送達」!

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或法院有義務將相關法律文件送達給對方,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然而,若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身處國外無法送達,導致無法以實體方式送達成功時,該如何解決?此時,法律提供了「公示送達(service by constructive notice)」作為補救措施,確保程序得以繼續進行。

※ 引用之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一、什麼是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取代實際送達,縱使受送達人未實際收到或領取文件,仍會在公告滿一定期間後,直接產生送達效力 。這種方式確保表意人法院不會因無法聯繫對造而影響案件進展,但同時會影響受送達人的權益,因此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使用。


二、公示送達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

  1. 受送達人送達處所不明

無法確認受送達人的住址、工作地點,即使經法院或當事人查詢仍無法得知。

  1. 已對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但送達無效
  2. 對方在國外而無法囑託送達,或已經預知就算依法辦理也將送達無效


三、聲請人-公示送達的聲請程序

  1. 向法院聲請

當事人可提出「公示送達狀」,聲請法院裁定公示送達。

  1. 法院審查條件

法院會確認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各款事由並裁定是否允許公示送達。

  1. 發布公告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經法院裁定允許後,公告會張貼於法院公告欄及法院網站,必要時,尚可能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報紙。

  1. 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完成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國內案件:公告滿20日即生效。
  • 國外案件:公告滿60日才生效。

四、相對人-如何避免遭受公示送達的不利影響?

由於公示送達將生擬制送達的效力,作為受送達人,即相對人,極有可能對於送達內容全然不知,進而產生諸多之不利益。以下提供避免遭受公示送達的常見方式:

  1. 保持住址更新

    確保戶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相符,讓法院可順利聯繫。
  2. 定期查詢法院公告

    若可能涉及訴訟,可至司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查詢是否有相關公告。
  3. 委任他人處理法律事務

    若長期不在台灣,應委任他人代收法律文件,以免錯失重要通知。
  4. 主動聯繫法院

    若已知涉及訴訟案件,應主動聯繫法院,確認送達狀況,避免錯失答辯機會。

五、結論

公示送達是一種特殊的送達手段,用於確保意思表示及相關法院程序不因當事人不知所蹤而滯礙。
作為聲請人,公示送達制度可以使你的訴求發生送達法律效力,然而,作為相對人,由於公告後即視為送達完成,若未能及時應對,往往會喪失答辯與其他法律權益。因此,民眾應儘可能保持通訊地址之正確,使自己處於能夠有效收受信件之狀態,以確保自身權益不會因疏忽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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