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寵物飼主的侵權責任-聚焦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侵權
在日常生活中,寵物咬傷、攻擊他人或造成他人財物損害的事件時有所聞。根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的占有人需對該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負責,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的管束義務,否則可能面臨損害賠償責任。然而,飼主是否當然屬於本條所稱的「動物占有人」,往往是實務案件中的法律爭議點。以下將簡要說明飼主是否必然構成本條侵權責任,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主張免責。
民法第190條
Ⅰ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Ⅱ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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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物占有人的定義
動物占有人指的是對動物具有實際控制權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如在場飼主)及占有輔助人(如受託臨時照顧動物的人)。判斷是否屬於本條占有人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對該動物有事實管領能力,能確保動物不危害他人。
舉例而言:
1、在場飼主-屬於直接占有人,負本條責任
2、寵物飼主未在場,有其他人為飼主照顧寵物-飼主僅是間接占有人,不須負本條責任
按《民法》第941條規定,所謂間接占有人是指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例如租賃、寄託等),由他人代為管領,自己未直接占有該物之人。
在飼主使他人代自己照顧寵物時,飼主多半是因為出國等緣故遠離寵物,並無可能事實上去控制寵物行為,這時若仍使飼主依本條負責,顯然不合理,故實務及學說通認,間接占有人不負本條責任。
二、占有人免責的條件
按《民法》第190條第1項但書,若動物占有人已經採取「相當注意」的管束措施,或縱使占有人有相當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則可主張免責。這意味著,飼主若能證明已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例如使用牽繩、圍欄或妥善看管),或縱已注意損害仍必然發生(例如當下寵物受到驚嚇,飼主有牽繩仍難以拉住制止寵物行為),則在可免負本條賠償責任。
在法律實務上,動物傷人案件常見於犬隻咬傷事件,法院通常會審查占有人的管理是否符合「相當注意」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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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公共場所為狗隻繫上牽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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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警示標誌提醒他人避免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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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其他防止動物逃脫或攻擊(例如頭套)的措施?
三、動物占有人向第三人求償的權利
按《民法》第190條第2項,若動物因第三人(如路人戲弄、挑釁動物)或其他動物的影響而造成損害,占有人有權向該第三人或該其他動物的占有人求償。例如,若某人故意驚嚇狗隻導致該狗咬傷他人,則該挑釁者須負相應責任。
四、結語
無論是犬貓等寵物,還是其他具有攻擊性的動物,占有人均應確保適當管理,以降低法律風險與賠償責任。如發生糾紛,建議及早尋求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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