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肉搜」 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大雄划手機看到爆料公社內,靜香PO文說店內遭穿紅衣男子破門侵入竊盜,大雄發現店家
地址就在他家樓下,擔心住家周邊治安的他,就熱血扮起網路柯南抽絲剝繭調查,發現胖
虎的個人資訊頁面,同天早上有穿一樣的衣服在附近景點拍照。經比對行跡、身形後,就
在臉書該篇文章留言區,貼上胖虎當天穿紅色衣服照片並加註 疑似這位仁兄 引起網友熱
議。胖虎隔天得知形跡敗露揚言要對大雄與靜香提告違反個資法!
靜香在網路上公布監視器畫面,是否有違反個資法?
靜香公布此監視器畫面照片,是因為自己店裡受到侵入破壞與竊盜,希望藉此提醒鄰近地
區朋友注意財產與安全,並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第2款第4款,非公務機關
對於個人資料合法之利用範圍,應不成立侵害個人資料而有損害賠償責任或負擔刑事責任。
大雄在網路上,未經透過胖虎同意對於他行程蒐集調查,是否有
踰越個人資料保護法範圍?
因為大雄雖未取得胖虎同意進行胖虎資料調查,但因大雄檢視的是胖虎自行公開在網路上
的資料,即便任何人都可輕易檢視閱覽,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3項可於當事人公開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因此大雄逕自調查胖虎行蹤的行為,並未侵害胖虎反個資法
大雄在當完鍵盤柯南後,就在文章下方張貼胖虎的照片,並留言加註疑似這位仁兄的行為。因
照片是胖虎在網路上公開發佈,大雄張貼胖虎照片不一定有違反個資法,但大雄在公布胖虎照
片後加註文字的行為,則較可能會有妨礙名譽的問題,可參考
◇ 在網路上毀謗他人
◇ 毀謗行為涉及公益
◆假設另外一種發展…
胖虎跳出來澄清是友人下午跟他借衣犯案,因而張貼胖虎朋友私人臉書照
片,讓網友看見友人名字與私人照片內容,則可參考新聞:
徐乃麟涉詐欺公布他人個資自清 遭提告為反《個資法》不起訴
新聞內容:蔡姓建商爆料徐乃麟假賣屋真詐財,徐乃麟拿出內湖豪宅買賣文件作為證明,卻未將蔡姓建商資
料做遮掩,對方不滿,認為徐公布他的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已涉嫌違反《個資法》提告。經地
檢署調查,認為徐因身為藝人,面對爆料指控而選擇公布相關文件來捍衛名譽,雖未遮掩蔡姓建
商個資,但並非出於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也未逾越釐清爭議的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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