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大雄興高采烈地走在路上,心想著剛剛與靜香約會的畫面,在路上又是蹦又是跳,沒想到就在大雄開心的不能自己時,胖虎迎面走了過來,大雄就這樣撞個正著,把胖虎撞倒在地,胖虎想當然耳的是勃然大怒,揪起大雄的衣領要求大雄道歉,可大雄卻沉靜於粉紅泡泡之中完全不理會胖虎的話,此時的胖虎更是怒不可耐,便詢問大雄說:「我可以打你嗎?」
相信大家都知道打人在刑法是會有傷害罪的問題,在民法更是有損害賠償以及精神賠償可以主張,那如果被害人同意讓你打他,你就不會有傷害罪的問題了嗎?
在法律上有 「得被害人承諾」 一詞,這意思是指被害人願意對於自身所受之法律保護法益予以放棄,若行為人所為法益侵害之行為,是基於被害人承諾所為,則予以排除成立犯罪,即肯認該「被害人之承諾」為法律所明訂以外之一種阻卻違法事由。白話的說就是,被害人願意放棄被法律保護的權利。
看完了解釋,再讓我們回到大雄的故事來看
- 若大雄出於自由意識下答應胖虎的要求,算是得被害人承諾嗎?
如果大雄是知道胖虎要打他並且願意讓他打,那麼這種時候就是可以的,因為大雄明確的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仍然願意被打,這時就可以認為大雄是自願放棄本來保護他的法律,也就是傷害罪的部分,因此大雄在事後是無法向胖虎主張任何法律上的救濟。
- 若大雄非出於自由意識下答應胖虎的要求,算是得被害人承諾嗎?
在這種時候,大雄可能是因為懼怕胖虎或是被脅迫而答應胖虎的請求,並不是大雄自願的被打,也不是大雄自願放棄受法律保護,因此我們會認為大雄雖然是答應的,但在事後仍然可以主張傷害罪或是損害賠償。
- 若大雄答應讓胖虎打,而胖虎把大雄打成重傷,有無不同?
要特別注意的是,就算胖虎是有得到大雄的承諾才傷害大雄,但是如果大雄出現死亡或重傷的結果,胖虎仍然會構成刑法第282條的犯罪(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或致重傷者),而且縱使胖虎是有得到被害人大雄的承諾,胖虎仍然無法阻卻違法,這是因為生命或重大身體法益並不屬於被害人可以自由捨棄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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