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公視新聞網,2025年3月9日,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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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寵物已成為台灣許多家庭的日常,與此同時,中大型犬隻管理問題也逐漸浮上檯面。相信不少人都有過被路過民宅內狗隻大聲咆哮甚或被狗追逐的經驗吧!這樣的情況輕則讓人受到驚嚇,重則可能引發嚴重的攻擊事件。特別是具攻擊性的大型犬隻,若未妥善管理,一旦失控將帶來無法挽回的後果。近日,苗栗便發生了一起無繫繩大型犬攻擊人與寵物的案件,受害者劉太太與其柯基犬均受傷,據新聞所載,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此類事件涉及刑事、行政、民事責任,飼主需承擔相應後果。
※引用之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一、新聞內容節錄1
劉太太5日晚上將近7時,帶著家裡的柯基犬到附近散步,卻遇上一隻沒有綁繩的大型犬連續攻擊撲咬,造成她和小狗都受傷不輕,就醫後已向警方報案。
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所長林誠堯說明,「該受傷的民眾就醫後,對飼主提出傷害以及毀損告訴,警方受理後依法移送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苗栗縣動防所所長張俊義指出,「要有7歲以上的人伴同,如果說是攻擊性的犬隻,要牽繩、戴口罩。」
大黑狗因為沒人陪同也未繫繩,飼主除了遭提告,也要面臨《動保法》開罰....
二、法律評析
本件黑犬飼主可能面臨如下法律究責:
1、刑事責任:傷害罪與毀損罪
根據《刑法》第277條第1項或同法第284條,若犬隻攻擊導致他人受傷,飼主可能涉及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此外,若犬隻咬傷他人寵物(例如本件柯基犬)導致財產損失,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但毀損罪只罰故意,飼主是否具有間接故意,將是個案爭論點所在)。
2、行政責任:《動保法》罰鍰及沒入
(1) 罰鍰
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若犬隻能自由行動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飼主應確保犬隻有人看管伴同,並有繫繩等防護措施,若違反本條規定,將依寵物是否屬攻擊性寵物,分別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予罰鍰。
(2) 沒入
另按《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若寵物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損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32條,逕行沒入飼主之寵物
3、民事責任:飼主侵權損害賠償
(1) 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飼主之不作為侵權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本條項規定之「加害方式」依實務2學理通說,包含以不作為之方式侵害他人權利者。本件飼主應有妥善管理寵物(例如繫繩)之作為義務,卻未為之,可能成立本條項之「不作為侵權」。若犬隻攻擊他人或其財產(例如本件柯基犬),受害者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延伸閱讀:愛犬遭人強灌、淋除蟲劑-飼主能否主張精神慰撫金?!
(2) 民法第184條第2項-飼主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
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而《動物保護法》第7條即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本件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卻未為任何防止行為,屬動物保護法第7條之違反,受害人得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侵權。
(3) 民法第190第1項-動物占有人侵權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若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占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其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進行管束,或即使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仍無法避免損害,方可免責。
本件飼主並未使他人代管寵物,縱然飼主當下不在場,仍屬寵物之直接占有人,且具有事實管理寵物可能(例如關上院門、繫繩等等),飼主可能成立本條項動物占有人侵權責任。
延伸閱讀:淺談寵物飼主的侵權責任-聚焦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侵權
※ 上述所列均屬民法請求權基礎,構成任一條項,飼主即須負侵權責任。
三、結語-受害人行動指南
本件飼主可能須面臨的法律責任,包含刑責、行政罰則、民事賠償。
而受害者若遭遇類似情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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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報警與就醫:確保傷勢獲得妥善處理,並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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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證據:取得驗傷單,拍攝傷勢、攻擊過程,尋找目擊者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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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飼主求償:可先行協商,如未獲合理賠償,可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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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提告:若傷勢嚴重或損害重大,可向警方提起過失傷害罪與毀損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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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檢舉:通報地方動物保護機關,確保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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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新聞出處-公視新聞網,2025年3月9日,邱植培、王龍韜 / 地方報導(最後閱覽日202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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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所謂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此在毫無關係之當事人(陌生人)間,原則上固無防範損害發生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之規定,或依當事人契約之約定、服務關係(從事一定營業或專門職業之人)、自己危險之前行為、公序良俗而有該作為義務者,亦可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