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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
爭端的休止-它是和平契約 也是惡魔契約
和解書(Peacemaking)是契約書,以契約的力量中止雙方的糾紛,並強制和解條件的實現。
它沒有限定格式,任何人都可自行擬定和解條件,只要雙方對條件內容達成共識,
一張和平契約即告完成。相反的,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共識?
又或是處在不可自力的情況下簽定?那就麻煩了,因為那是惡魔契約書 …
舉例來說,一宗無人傷亡的小車禍,對方卻獅子大開口要求千萬賠償,
不簽的話要脅請吃「土豆」,或在茶裡加迷幻藥造成誤簽,方法千奇百怪,
目的就是要你簽下「賣身契」,終身不得翻身。另一種立場相反的狀況,
車禍被害人不知保護自己的權益,被撞成重傷,醫藥費二、三十萬,卻認為只能要求醫藥賠償,
卻沒將「工作收入」的損失算進去,等到和解書簽下去,才發現還要復健半年不能工作,
家裡頓時失去收入,卻因和解書關係,不能再向肇事者求償,欲哭無淚。
如此,和解書的簽立必須慎重,不能只想到當下的權益,還必須考量未來可能的連帶效應,
如果擔心和解條件不周詳,或本身是「人善被人欺」的個性,最好請個專業人士陪同參與
(律師、調解委員會、民代、立委…),基本上,各地鄉鎮市調解委會因有公務人員陪同,
可避免「暴力相向」的狀況發生,但不會針對和解內容提出專業意見。
民法並未強制規定和解書的書面方式或需具備特定內容,因此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可由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自行訂立,口頭的話建議錄音保存,如果有錄影設備將過程全程拍攝下來,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更具保障。和解完成後,慎重起見,建議前往法院做公證,法定公證人將協助保存文件,未來如發生爭議,可經由法院調閱其公證文件,釐清事實。而和解書的定立,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七十一條之強制禁止規定(例:要求對方殺人)或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規定(例:要求對方裸體跑操場)即可。
何種情形可以撤銷和解契約?
偽造事實:和解書必須依照發生事實擬定,但如果證據遭到變造,不管對當事人是否有利,皆可提出該和解書無效的主張,進而撤銷和解契約。前提是必須提出相當證據。
內容錯誤: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重要之爭點有錯誤時,並提出合理主張,方可撤銷和解契約。
對方不履行和解契約時 應如何主張權利?
和解契約一如日常生活中常見之買賣、租賃、借貨等契約,也會有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的題。此際,可以考慮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履行,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其屬於金錢方面的和解條件,還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若擔心對方可能脫產,造成未來無財產可強制執行之情形,亦可考慮聲請假扣押以防止脫產。
和解、調解有什麼差別?
所謂的和解指的為當事人面對衝突糾紛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下,私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舉例來說:A欠B50萬,約定三年後歸還,但三年過去B卻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償還,這時若A不提起民事訴訟而同意B於每月償還一萬的方式與B於私下〝和解〞。
而所謂的調解則是當事人針對已經在法院訴訟的案件,希望透過和解的方式,能夠讓訴訟的全部或一部份終止,而在法院或法官面前,就事件衝突或爭執相互讓步。又舉例說:A騎車不慎撞傷B,A在願意在訴訟的民事賠償方面經由法官或公正人士協調。若達成協議,則完成〝調解〞並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具有與法律相當的判決效力。
資料來源:康軒出版 基測聖經
那,存證信函是有法律效果的?答案是錯,但也是對的。存證信函的主要功能是「告知」,在走向法院訴訟前給對方的「警告」,當然你也可以不寫存證信函,直接上法院向對方提告,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時一張存證信函,可以讓對方了解所處立場的優劣,當對方自知理虧時,自然會主動向你「示好」,並願意提出解決方案,如此,不管該方案是否如你所意,但已經在走向法院前做了一次「協調會」,至少對方願意出面協調,順利的話,也可為自己省下一筆法院訴訟的費用與跑流程的時間。
民法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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