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上吃冰淇淋 算性騷擾嗎?
性騷擾的廣義解釋,是指一切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且是違背個人意願的,可能透過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只要話中帶有性要求、性意味與性別歧視,使聽的人尊嚴受損、感到敵意或被冒犯等不舒服的感受,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肢體上的碰觸 算性騷擾嗎?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定義性騷擾,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敵意環境性騷擾)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交換利益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皆屬之。
什樣狀況會構成性騷擾?
一般在解釋上認為,性騷擾的認定要素上,最重要的要素就是「被害人的感受」,
同樣的一個言行舉止「主觀」上會有不同的感受
對有些人而言構成性騷擾,但對另一些人而言也可能不構成性騷擾。
因此在實務上性騷擾事件都是採「綜合判斷」
性騷擾的證據蒐集
因性騷擾事件常遇到雙方各說各話狀況,若能提出人證與物證,對於捍衛自身權益會有莫大幫助
◆ 物證:具有客觀性與真實性,
因此若能提出「影片」作為證據(如監視器、手機錄影),可以加強當事人主張與陳述內容的真實性。即便沒有關鍵畫面,但雙方行為與互動對於事實的呈現亦可作為佐證。
◆ 人證:幫助事實的證明
遇到性騷擾盡可能在當下尋求周邊「在場人員的協助」
如果遇到性騷擾狀況,我們盡量能向周邊人協助,除能幫助脫離騷擾情況。當進入司法程序後,協助的人員在身分上屬於「案發當時目擊者」對於法官判斷案件都有很大的幫助。
生活中相處的平衡之道
性別工作平等法雖對「性騷擾」一詞下有定義,但於個案之實際認定上並不容易
因此日常生活相處之道應具備互相尊重,避免以帶有性本質與超出合理性的言詞與肢體行為,才是保障他人與保障自己權益的不二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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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猥褻與興騷擾的區別,可以參考文章:
【影片】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刑期大不同!我該告他什麼?〈解說:韓忞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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