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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八次酒駕被逮 關10個月〈解說:簡文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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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男子朱先生十二年內在全台各地,因為酒後駕車八度被警方查獲,並多次入監服刑,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不能再姑息他,判他有期徒刑一年;經高院審理,朱當庭求饒,表示再也不會犯了,請法官給他最後一次機會。高院昨判他有期徒刑十個月確定,能否如他所言最後一次,恐怕有待觀察。
  卅九歲的朱先生,十二年來因為酒駕,官司遍及台北、高雄、台中、彰化和台南五個地院。今年二月十一日凌晨,他又醉醺醺地騎機車行經萬華中興橋,被警方攔檢查獲,酒測值高達零點八九毫克,被移送法辦,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並具體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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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中,台北地院法官認為,朱某之前七度因酒駕被各地法院論處罪刑並執行刑罰後,仍未能戒斷其惡習,還一再為之,尤其上次酒駕甫被高院判刑十一月執行完畢,只隔一年又再犯,遂重判他一年、不得易科罰金。

朱對判決不服上訴,案經高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朱當時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測試,但警員到庭作證時表示,當時是見朱男騎車搖晃才會攔檢,加上酒測值仍高,考量朱未傷及人命和犯後態度,並宣稱不會再犯,所以依公共危險罪判他有期徒刑十個月,仍需入監服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依所測酒精濃度高低,可處一萬五千元到六萬元罰款,並當場將車輛移置保管及吊扣駕照一年。

根據現行酒駕標準,被警察欄檢到酒駕,酒側值在0.25~0.55毫克就會處新臺幣15000-60000萬元以下罰鍰,當場扣車並等至罰款結清可領車、吊扣駕照1年。若是因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而超過0.55毫克以上本應再加罰刑法公共危險罪並加重刑責,但自去年2月5日依行政法罰則實行酒駕一罪不兩罰的政策後,酒駕肇事律不但不降反升,而且還產生喝越多罰越輕的怪現象,所以交通部與警政署將修正現行酒駕罰則,以維護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根據交通部與警政署將提出的修正案,除了將酒駕和飆車等違反公共安全等交通違規行為,排除掉[$922149$]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一罪不二罰」的保護範圍,更研擬酒測超過0.55毫克的人的最高罰鍰從9萬元提高至15萬元,並加重處罰累犯者(含緩起訴案件),判處拘役或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而酒駕累犯亦不得易科罰金,一律判處拘役或徒刑。另外若是警察執行酒測勤務時,駕駛人雖已停車但拒絕受檢,或是根本就拒絕停車受檢,則修改為前者一樣罰900~1800元,後者一律處6萬元罰款。

此外,交通部與警政署還考慮將現行酒側標準值0.25毫克比照日本現行酒測標準降至0.15毫克,也預定參考日本最近通過的酒駕修正案,將採行連坐法罰則,若是同車乘客知道駕駛人有酒駕行為卻不勸止,將會連帶罰6000~18000元的罰鍰,至於會不會像日本一樣地將提供酒類服務的商家一樣納入連坐法實行範圍,則還需再討論,據了解可能會以宣導和推動的方式請經濟部向店家推動提供「代客叫計程車」或「代客開車」等服務措施,並強制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酒後不開車」警示標語,以及設置提供「代客叫計程車」服務相關標示等配套措施。不過現行修正案提案會把計程車及大客車乘客、無行為能力、未滿18歲及酒測值超過0.55等五種乘客排除在連坐法範圍之外。

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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